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2020-03-03 02:55: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体现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特设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并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新生入学后3周内,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议,由班主任协助家长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由14人组成(每班1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每级部一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委员的分工由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新学期开学后第1个月内进行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八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办学目标、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制度,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各级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班级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学习和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班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家长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初学校家长委员会要紧密围绕学校、级部和班级工作,研究工作思路,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部研究落实各级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1届。家长会每学年举行1次,于每学年开学后期中后召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的家长应达到总人数的90%。

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列席。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为办理日常业务需要工作人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家长委员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活动地点设在学校中麓楼三楼。为加强家长与学校的联系,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联络处,设在学校政教处,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由学校主管德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家长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家长代表大会讨论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解释。

某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家长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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