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7:26: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公安机关享有两种性质不同的职权,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享有治安、消防和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因此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种身份。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能够作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行为性质的不同将直接导致其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法律为两种性质行为所设置的救济途径也有很大差异。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侦查行为,即使给相对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相对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启动司法赔偿程序。因此区分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对于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和人民法院正确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如果单从理论上着手,对于公安机关的行为性质较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具体情况是相当复杂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可能存在交叉行使的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综合判断:
(一)区分行为的目的。以行为的实质目的作为判断行为性质的依据,如果行为是为了查犯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则为刑事司法行为,否则即为行政执法行为。
(二)区分行为的法律依据。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则该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如果公安机关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则该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
(三)区分行为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行为,则为刑事司法行为;如果是按照行政法律、法规从事一定行为,则为行政执法行为。
(四)区分行为的部门。公安机关的双重身份是针对公安机关整体而言,其内部不同的部门负责的事务各有不同,一般刑事侦查活动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其具有专门性特点,其他部门从事的一般为行政执法行为。
实践中对公安机关行为性质的判定是十分复杂的,任何单一的标准都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区分,应当运用上述四个标准进行综合的判断,以求对公安机关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的认定。
执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一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条令等具法性质的机关。当然,也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狭义上只指公、检、法、司四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指政府部门的执行行政法规的机关。
这里面,公案机关是司法和行政两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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