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辩总结陈词

2020-03-02 07:23: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经过一场唇枪舌战,我们见识到了对方辩友精彩的口才和睿智的思维。但是,对方辩友从立论到自由辩论结束,犯下层出不穷的错误,我方在此一一指出:

首先,对方辩友只看到了局部而忽略了整体,用静止的而不是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对方辩友坚持法律具有确定性,却忽视了这种确定性是在立法环节且在法律制定的当下的确定性。网络世界瞬息万变,其发展变化速度要比现实生活更甚。法律的制定过程固然有其确定性,可法律要发挥作用却不能仅局限在立法环节,还要通过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全面落实,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使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效。这时候,再谈确定性显然缺乏说服力。

第二,对方辩友反复提到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力度更大,更强硬。然而从网络传播过程中还大量存在那些程度还不至于违法的不道德行为和一些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处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完全得不到惩处,但却实实在在地破坏着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而通过网民的道德自律,这些问题完全是可以得到直接有效地解决的。

最后,对方辩友指出法治社会是当今世界的潮流,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所以才证明法律规范更有效的观点显然偏离了主题。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关于规范网络传播。而世界上第一台电子数字计算机出现在1946年,20世纪6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初为计算机网络发展的萌芽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现在才是是计算机网络飞速发展的阶段。这就说明了网络是新生事物,充满无限未知性和可能,不完全依靠过去的经验来判断。

对方辩友一直没有告诉我们评判优势的标准,在讨论一个比较性的命题时,没有一个明晰的评价标准怎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呢?在我们明白了对方的偏颇不足之处以后,下面我进一步总结我方的观点。

第一,我方一辩在立论中有明确指出,道德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其他规范具有指导作用,在规范网络秩序上更是如此。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也不应当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支配作用。而道德规范却能弥补法律的漏洞有效规制网络环境。网络空间更是法律不能做过多介入的领域,是公民的言论自由重要阵地。而通过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依靠道德自律来规范网络传播才能够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更好地规范网络传播。

第二,法律约束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自律更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是从人的本心出发,变“要我做”为“我要做”,教育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网络传播的根源入手,培养网络从业者和广大网民的道德修养和自律习惯,是一种长效机制啊!

第三,道德规范强调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与内在性,不仅对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谴责,同时也对道德行为,尤其是高尚的行为予以褒奖、鼓励,显示出人类行为的高度自觉性,形成良好的网络传播风气。其低成本却能够换来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再次强调,我方不否认法律约束对规范网络传播的有效性,而是认为权衡利弊,道德自律比法律约束更有效。最后用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的一句话与大家共勉之:“有两件事物我愈是思考愈觉神奇,心中也愈充满敬畏,那就是我头顶上的星空与我内心的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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