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工作总结

2020-03-03 10:11: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

努力谱写甘肃公路路政执法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2012年全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2012年2月18日上午,全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会议在西北宾馆胜利召开。会议全面总结了路政征稽合署办公期间及2011年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安排部署了“十二五”及2012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映祥同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艾玉德在百忙之中参加了大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还对2012年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参加会议有: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赵金云同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钟山同志;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张克玺同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杨龙同志。以及厅机关有关处室的领导同志。省公路路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张敬旗主持会议。

会上,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局长王权作了题为《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努力谱写甘肃公路路政执法事业发展的新篇章》的工作报告,报告客观全面地总结了路政征稽合署办公以来及2012年的路政工作。他说:在全国上下深入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关键时期,厅党组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做出了加强路政执法、实施征稽人员整体转入路政执法岗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两年来,在厅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合署办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实了厅党组实施路政征稽合署办公的决策意图,保证了征稽人员转岗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路政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王权局长在报告中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是交通运输行业推进“两型”和“低碳”交通发展,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我省公路路政事业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路政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十二五”期间全省路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保护路产路权、保通保畅保安全”中心任务,致力五大管理体系建设,构建大路政格局;推进“四化”建设进程,加快大发展步伐;坚持“十六字”方针,打造大服务品牌,建立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政令畅通”的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不断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执法服务水平和科学发展实力,努力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新需求新期待,为推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稳定发展、协调发展、高效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做出新贡献。

王权局长指出,2012年是新的路政执法管理体制运行的开局之年,根据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全省路政工作的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为宗旨,健全完善与公路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路政执法管理体制,建设布局科学、全面覆盖的路面执法和治超网络体系,构建技术先进、功能完备的路政管理信息化系统,打造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的路政执法管理队伍,培育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路政文化,进一步提升系统综合实力和执法服务水平,谱写全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的新篇章。

王权局长从九个方面对2012年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是服从大局,认真做好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新体制的运行工作;二是依法严管,深入开展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三是完善机制,着力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四是齐抓共管,切实规范全省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五是固本强基,大力提升依法管理服务水平;六是强化应用,全面推进路政执法管理信息化建设;七是注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八是夯实基础,努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九是加强监督,全面提升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随后,厅党组成员,厅纪检组长艾玉德对路政执法队伍讲了两点意见:一是令行禁止,抓好落实,二是率先垂范,带好队伍。要进一步学好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会议上的讲话。要维护党的先进性。保持党的纯洁性,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希望每一位领导干部要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真正做到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带好队伍,希望路政执法局的工作能够按照党组的要求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我们的交通事业的和谐、科学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映祥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路政征稽合署办公以来,全省各级路政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部署,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在机构没有正式批复、管理体制不顺的情况下,实现了路政、征稽两支队伍的合署办公,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合署办领导班子在抓班子带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服务、保护路产路权、治理超限运输、维护公路畅通、公路应急保障救援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尽职尽责,在保通、保畅、应急抢险等各项工作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圆满完成了路政管理的各项任务,路政执法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我省路政执法工作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杨映祥副厅长从四个方面对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提出新要求

一、认清形势,努力增强做好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深入调研,稳妥推进,适应新时期路政管理要求的路政执法体制建设

三、要锐意进取,努力建设高素质的路政执法队伍。

四、要务真求实,高质量的抓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一是不断巩固和扩大国检成果,积极推进路政执法标准化建设。二是深入开展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秩序维护行动。各级路政管理机构要把维护公路建设、运营秩序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三是继续稳步推进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治超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工作。最后公路路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张敬旗作总结讲话。他说,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对做好全年各项工作至关重要。会后,各单位首先要传达好这次会议精神和厅领导的重要讲话,通过认真学习,层层宣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广大干部职工的力量凝聚到实现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各单位要对照这次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剖析本辖区、本单位的工作状况,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早动手、早安排、早落实,为搞好全年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要真正把这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每个单位,把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个路政人员。会后还举行了路政执法车辆授车仪式。

参加今天大会的还有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主管路政工作的局长、副局长和路政科办负责人;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书记、副书记,路政业务负责人;执法所、高速路政大队、治超站负责人代表;执法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共计130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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