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5:07: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流程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用户(用户名为五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并在注册事项变更栏目中填写相关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名称变更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二、地址变更流程
(一) 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办公场所证明或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办公场所证明或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三、合伙人变更流程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以及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以及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2.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份; 3.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以及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3.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4.打印在线填写的新加入合伙人《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5.新加入合伙人的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
6.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
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以及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以及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四、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流程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以及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退股协议书;
2.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每人各一份; 3.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股东大会决议原件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或退股协议书原件一份;
3.打印在线填写的新加入股东《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4.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5.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
6.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五、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变更流程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以及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每人一份; 2.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打印在线填写的新加入人员《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3.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4.新加入人员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
5.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六、注册资金变更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金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金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2.验资证明(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银行存款单据,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验资证明(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变更
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2.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5.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七、负责人变更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变更
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2.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在线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经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打印在线填写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请注意:
同时申请变更多项注册事项的,应当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同时选择多项变更事项,重复的证明材料按要求提交一份即可,不必重复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变更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事项的,向专利代理机构发放写明变更事项的注册证副本,注册证正本内容有改变的重新发放注册证正本。专利代理机构收到注册证后应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或者加盖工商管理部门骑缝章的变更后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原件一份;
2.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变更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2012年11月1日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电话:(010)62086618
传真:(010)6208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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