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2020-03-02 14:22: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南京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学分绩点不低于2.5,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无违纪行为;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人数比例,将评定名额分配到院系。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条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 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首先向

所在院系提交上学年的成绩单及家庭经济情况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院系初评。院系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

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处审核。

(三)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复审。学生处根据院系推荐名单报送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各院系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发放。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按照各院系贫困生人数,将评定名额分配到院系。

第七条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首先向所在院系提交上学年的成绩单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院系初评。院系按照学校下发的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

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院系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处审核。

(三)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复审。学生处根据院系推荐名单报送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各院系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摘要

奖助学金评选注意事项

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报告

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武汉纺织大学管理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社会奖助学金申请报告

社会奖助学金申请报告

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评选办法.doc》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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