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20-03-02 17:44: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律师函

威海市光远影视动画有限公司:

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莱柯丽影视配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柯丽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合同款事宜,致函如下:

贵公司于2012年4月与莱柯丽公司签订《委托配音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莱柯丽公司为贵公司的《刘公岛之约》动画片配音,约定合同款37500元。合同签订后,莱柯丽公司按期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于年月交与贵公司审核通过,然至今贵公司未支付余款26250元。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与莱柯丽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莱柯丽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义务,贵公司有义务按约履行支付余款26250元。另外,本律师查明了贵公司已公开播放《刘公岛之约》动画片。合同约定,贵公司未支付全部合同款前该动画片配音著作权属于莱柯丽公司,贵公司不得使用或同意第三方使用。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莱柯丽公司的著作权。本律师将在贵公司支付余款前保留起诉贵公司侵犯莱柯丽公司著作权的权利。

望贵公司见函后7日内支付余款26250元。逾期本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到威海市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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