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2020-03-02 08:16: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本文作者:黄永翔 好范文原创投稿

陕西宝鸡渭滨清姜街道宝成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素养,规范居民行为,建设文明、平安、和谐社区,实现高度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宝成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成社区是单位型社区,是依法设立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是准社团法人。

第三条、社区设居民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下设离退职工办公室、民政民调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保障工作站、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站与居民小组等部门,对所辖居民、相关事务进行具体管理、服务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政府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社区法律顾问负责法制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凡居住在宝成社区的常住、流动人员,均接受宝成居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宝成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常住、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与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动、物业、公安、信访协助社区委对居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社区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社区民调室接受公司民调委管理与指导,专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社区居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有权参与社会、社区的政治活动。

第八条、社区居民享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犯其财产权。

第九条、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有权自发组织民间组织并开展活动,但必须合于法律与地方政府、社区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地方、社区管理。

第十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社区民主管理活动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组织的各项合法有益活动。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有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评选、评比并接受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批评、举报、控告、建议。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模范遵守居民公约与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社区发展规划、建设等决议、决定、实施方案,作为社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必须遵守。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有害社会公德与社会风化、有害社区管理与建设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反动邪教组织。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不得在社区内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将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不得侮辱、谩骂、殴打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哄闹、冲击、打砸办公场所与设施。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不得拉帮结伙、聚众或煽动闹事、非法聚会、越级上访、破坏社区环境与建设,不得破坏社区管理工作秩序与社区公共设施,不得阻挠、妨害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有维护社区设施完好、保护社区环境、保障各项制度贯彻实施的义务。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有义务实施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在行使各种权利时不得构成对他人的妨害。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凡违法、犯罪被治安处罚、刑事处分的,一律不得参与 社区组织的各种评选、评比活动,并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影响社区正常管理工作秩序与公司有关社区工作秩序的,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社区管理制度,造成一定影响或发生一定后果,,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

第二十五条、多次违反社区管理制度,虽未造成一定影响、后果,经批评教育或屡教不改的,,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

第二十六条、违反社区管理制度,未造成一定影响、后果的,由社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种评选、评比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不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的居民的处罚,由社区提出处理意见,机动、物业、公安协助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

第二十八条、是公司员工的,,由社区提出意见,报公司决定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视情节确定转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上列各种制裁措施,视违反者悔改情况,由社区确定取消制裁期日。

第四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宝成社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2009年12月9日

本制度为法律顾问黄永翔首创不得翻录、引用。

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社区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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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区工作计划

居民社区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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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

社区居民公约

社区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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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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