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常识

2020-03-03 21:24: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兵工作条例

(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委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4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七十一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 ,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

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到保证重点,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时,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农村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装备的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修理的武器,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它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

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主要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使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

第四十一条 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定。 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八月国防部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民兵基本常识

一、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新型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我军的这一无产阶级性质,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是人民军队区别于其他剥削阶级军队的重要标志,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我军的唯一宗旨。

二、民兵组织的性质和任务

(1)民兵组织的性质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主要包括以下四层含义:一是民兵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二是民兵不脱离生产;三是民兵具有群众性、普遍性;四是民兵是军事组织。

(2)民兵的任务

1、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2、担负战备执勤,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3、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我国民兵的任务概括起来讲,就是对外和对内的两种职能,对外职能,即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内职能,即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维护国家稳定。同时,还要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三、民兵如何履行保卫祖国的历史使命

一是踊跃参军;二是积极参战;三是奋勇支前;四是巩固政权;五是保卫边疆。

四、当前军事斗争准备中民兵的基本任务

支前支援保需求、防空防卫保重点、公路铁路保畅通、维稳处突保安全。

五、民兵组建的年龄范围和分类

民兵按年龄和训练程度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1、基干民兵年龄为十八岁至二十八岁。二十八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军事训练人员、当年准备参加军事训练人员、部分与军事专业技术对口的地方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普通民兵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十八岁至二十岁至二十八岁符合条件的男性公民未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均应编入普通民兵组织。

3、根据需要,可吸收年龄为十八岁至二十八岁的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六、民兵组织落实的标准 民兵组织落实的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编组符合要求,干部素质良好,整组工作扎实,活动制度健全,设施资料完备。

七、民兵组织整顿

民兵组织整顿是指对民兵的组织、思想、作风进行整顿,简称整组。它是民兵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年度民兵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证民兵组织健全巩固落实的根本性措施。每年进行一次民兵组织整顿。

八、民兵军事训练的原则

训用一致、突出重点、分类施训、严格规范、勤俭练兵

九、民兵军事训练的时间

民兵步兵分队新入队人员当年训练1次,时间为15天。专武干部和基干民兵连、排长、新任职的训练时间为30天。民兵应急分队每年训练15天。

十、民兵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民兵性质、任务及光荣传统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形势战备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战斗精神准备、民兵职能教育等。

十一、民兵政治教育的基本制度

民兵政治教育的三项基本制度:

一是基干民兵每年集中进行政治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次16课时;

二是基干民兵集中训练期间,政治教育纳入训练计划,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

三是普通民兵的政治教育结合整组、征兵、重大节日活动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

十二、民兵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

集中教育、分散教育、结合大项活动进行教育、刊授教育、函授教育、

十三、“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三个代表”思想的精神实质

本质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一种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也就是说,马列主义是“三个代表”的前,“三个代表”是马列主义的发展后,没有前,就没有后,前是后的基础,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说中国传统文化与“三个代表”思想的关系,传统文化是“三个代表”的前,“三个代表”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后。“三个代表”的前两个代表“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基础,最终要落到为人民服务上来,始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最根本的,也是目的所在。 十

五、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

一是从发展的概念而言,是坚持经济增长基础上的量变扩张及其质变提升相统一的发展;

二是从发展的本质而言,是坚持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

三是从发展的社会角度而言,是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共同发展;

四是从发展的主要对象而言,是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五是从发展与自然界的关系而言,是坚持人与社会、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发展;

六是从发展动力而言,是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的发展;

七是从发展效果而言,是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发展;

八是从发展的趋势而言,是上述各方面的可持续的发展。

十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十七、战斗精神的基本内容

振奋的军心士气、勇敢的战斗作风、顽强的对抗意志、

强烈的备战观念、自主的武装意识、能动的创造精神。

十八、战斗精神的三个表现

一是人本身的战斗性;

二是人掌握运用军事技术和武器装备的自主性;

三是人在完善和改造作战系统上的能动性。

十九、战斗精神的基本内涵

听党指挥,不怕牺牲,讲求科学。听党指挥,就是要做到忠诚可靠,坚守气节;不怕牺牲,就是要做到敢打敢拼,英勇顽强;讲求科学,就是要做到机智灵活,善打巧打。

十、培育战斗精神的重要意义

第一,培育战斗精神,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

第二,抓好战斗精神准备,是履行政治工作两大历史使命的集中体现。第三,抓好战斗精神准备,是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保证。

二十一、民兵战备等级分类

民兵战备等级,是指对民兵战备程度划分的级别,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二十

二、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是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适应战争需求的一系列活动。

二十三、国防动员的分类

国防动员按动员对象分为人力动员、物力动员、财力动员;按动员规模分为局部动员和总动员;

按动员方式分为秘密动员和公开动员;

按动员时机分为应急动员、战争初期动员以及战争中、后期动员。

二十四、兵员动员含义和任务

兵员动员,是国家为进行战争而征集或招募适龄公民到军队服现役所采取的措施。

兵员动员的任务是:征召预备役公民和适龄公民入伍,通知预编人员到现役部队报到等,以保障军队扩编和补充所需的兵员。

二十五、民兵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参训态度端正,精力集中,能正确处理好训练与工作、家庭的关系。

(2)训练认真刻苦,虚心好学,无迟到、旷课现象,各课目成绩优异。

(3)服从命令,听众指挥,模范遵守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4)密切同志关系,互帮互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爱护武器装备、教器材和公用物资。

二十六、军分区提出民兵参建的“五个带头”内容

1、带头参加经济建设。

2、带头参加城镇文明社区建设。

3、带头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带头参加维稳处突。

5、带头遵纪守法。

二十七、有关节日和纪念日

1、中国共产党诞生日(7月1日)

2、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

3、国庆节(10月1日)

5、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日(7月7日)

6、日本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日(8月15日)

7、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日)

8、九一八事变纪念日(9月18日)

9、全民国防教育日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2005年为第五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10、辛亥革命纪念日(10月10日)

11、南京大屠杀纪念日(12月13日)

民兵

民兵工作条例

民兵点验

民兵制度

民兵工作计划

民兵整组

民兵誓词

民兵军事训练

民兵训练

民兵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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