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2020-03-02 07:08: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与当事人间的冲突。故法官的解释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消除。对当事人的解答应当注意以下问题,a,解释的态度要诚恳,不可漫不经心。b,解释要有针对性,不可茫无边际。c,解释要区别对待,要针对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不可千篇1律。通过上面的原因分析似乎问题出在当事人身上,笔者给出的解决对策,也只是要求法官有涵养有耐心,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好象只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无需小题大做,没有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其实不然,在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作原因分析的同时,我们进一步的探究这些原因的背后,还发现致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不断升级的是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副作用。我这样讲并不是要否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也不是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完全归罪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相反笔者认为,从建设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讲,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纷争的好方法,是法院贴近社会的好途径,是法官亲民,近民的好渠道。调解不仅能促进团结,稳定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也能有效的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或杜绝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令人遗憾的是,全国各地法院尝试的多种多样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大多着眼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强化庭审功能、规范质证认证、适时采用证据交换等等。但对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如何在制度的框架内使其发挥作用却少有提及,忽视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确实也构建了一些好的制度或方法,但由于对调解这一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重视不够,没有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将调解也纳入到制度构建的范围,致使在原来超职权诉讼模式下发挥出重要作用的调解,变成了审判方式改革情形下的“鸡肋”。对法官来讲调解缺少制度的约束,一个案件要不要调解,怎样调解,完全取决于办案法官的个人办案风格,甚至出现想调就调,不想调就不调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形下的民事审判方式当事人就缺少了一条解决纠纷和宣泄情绪的途径。这种缺少了调解手段的民事审判方式,难免出现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从民事诉讼的主体来看,实际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法院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进行的互动行为。从立案到判决的全过程诉讼主体必须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诉讼活动。这就意味着法官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必须有程序法的依据,必须在程序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诉讼活动,包括组织调解。针对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笔者提出的解决对策无非是要求法官有耐心,要宽容,要倾听,要做说服解释工作,但耐心和宽容只是一个主观的东西,缺乏客观性,无操作标准,并且这种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冲突的对策,是针对某些特殊的当事人所采取旨在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隔阂的特殊方法,而不是一个对所有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方法,故倾听和解释不符合诉讼制度的要求。另外即使倾听和说服也需要有一定的形式作铺垫,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前文提出的解决冲突的对策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而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如何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以制度作保证搭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沟通的平台,使之既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又使法官在亲民、近民的过程树立法官应有的形象,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思考。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它未必就是人心所向,这里的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什么身处局内的当事人对法院自己津津乐道的民事审判方式并不看好,主要还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调解的缺位。因为一种社会意识的形成是需要较长时间培育的,中国社会有着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建国以后老百姓习惯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就在不是太远的十多年前,人民法院还把着重调解放在民事诉讼的重要位置加以攻固,更有甚者还强调调解是判决的必经程序。而一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改变了在老百姓看来已经习以为常的以调解为主要解决纠纷手段的审判模式以后,他们会感到不适应,而法官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执行者,又必须按照改革了的审判方式去审理案件,这就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不能否认的是,原来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手段,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丧失效率为代价的,它日益不能适应现代民事审判的要求,我们主张重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决不是要回到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轨道上去。如何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成为大势所趋,又成为人心所向。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在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必须充分利用好调解手段,使之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何才能使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我们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构建相应的诉讼制度让调解的手段得以运作。笔者以为,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前进的步伐中,庭前准备程序是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手段能够施展出作用的重要阵地。所谓庭前准备程序是指相对于正式开庭而言,在正式开庭前由助理法官主持下旨在为正式开庭进行准备的行为。庭前准备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与正式开庭作了一个较明显的化分,正式开庭是在庭前准备的基础上择日进行的尽可能一次性的庭审活动。正式开庭一般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主持。而庭前准备则可由助理法官进行操作,助理法官除了审查诉讼主体资格,送达诉、辩状,指导当事人举证,组织证据交换等之外,还可以尽可能的引导调解、组织调解,实际上当助理法官在主持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对案情,对对方掌握证据的强弱情况以及对诉讼结果的预测等方面获得更加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助理法官的引导可促进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需经过正式开庭审理而达成和解或撤诉而即告审结。如果能够使庭前准备程序得以正常运行,对基层法院来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一是它可使法官职业化进程向纵深推进;二是可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或杜绝久拖不决的案件;三是能够有效的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单从有效化解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角度来讲,庭前准备程序由于设置有助理法官,助理法官在组织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就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咨询、解答他们的提问,也可以主动询问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样做就能够有效的消除由于角度的不同、性格的差异、价值观的不同所造成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助理法官和开庭的主审法官各自的工作相对独立,当事人无需担心不接受助理法官的调解而招致不利于已的后果。所以庭前准备程序中,助理法官的积极主动的安排、组织调解,可以保证公正,避免超职权诉讼模式下的压制调解、强迫调解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不公。庭前准备程序构建还可以有效的将案件的难、易作自动的筛选,一般情况下,凡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在庭前准备的过程中,经助理法官的工作便可审理结案,经助理法官的工作仍不能结案需要开庭审理的,大多是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庭前准备程序运作中产生的这种功能可以使简单的案件能及时的得到处理,让复杂的案件得到充足的司法资源。这样也能够有效的化解一些当事人因简单案件不能得到快速处理而产生的不满,减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总之笔者透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分析其中的原因,试图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并进一步论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视调解作为一条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间接的增加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机会。进而提出构建庭前准备程序,使调解在庭前准备程序的框架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仅仅是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一点感想,不妥之处敬请同仁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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