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处字3号

2020-03-03 02:42: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府处字[2009]3号

安福县人民政府

关于“横排已过豪猪坑炭坡里垇里”(炭坡里、暗坑桥下、桃树坑、盆仔林水井屋)山场山林

权属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安福县山庄乡高坵村龙下组 代表人:张有东,男,组长

委托代理人:万华生,男,该组村民 被申请人:安福县明月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佘志勇,男,场长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的“横排已过到豪猪坑炭坡里垇里” (炭坡里、暗坑桥下、桃树坑、盆仔林水井屋)山场座落在砚田自然村屋后主山脊倒水以西,王子坑自然村屋后,整个争议山场四至:东,乡分界线主山脊倒水为界;南,海拔288.0m以西山脊

1 直上山顶倒水为界;西,海拔357.6m沿小路直下再沿小山脊下至坑底接小山脊直至小冲再下至288.0m西侧山脊为界;北,海拔357.6m处的冲口为界。整个争议山场面积约300亩。主要植被为天然马尾松林。林改期间双方产生权属争议,申请人于2008年9月12日向县政府申请调处。

申请人称:该组原系连村乡龙口村,2003年撤并至山庄乡高坵村,该争议山场自解放以来至今一直属该村所有,该村持有65年林权执照和83年林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88年、89年该组村民择伐了该山场林木,从未产生纠纷。因此,该山场山林权应属该组所有。

被申请人辩称:争议山场属该场92年征购横龙镇庙下村“王子坑”山场的一部分。其中申请人的扦花山场“暗坑桥下”山场是该场94年征购申请人的。该场持有《征购山林及山地协议书》两份,以及庙下村的83年林权证复印件,因此争议山场应属国家所有,由该场经营管理。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65年山庄公社龙口大队的安林字第12759号林权执照,载有“豪猪坑”杉木山两块,其中一块四至:东,曾氏山;南,田边;西,龙丁;北,跃然山;另一块四至:东,横路;南,崎龙;西,山脚;北,崎龙。

2、65年山庄公社龙口大队的安林字第12760号林权执照,载有“大坑仔里”杉山一块,其四至:东,樟树下;南,路;西,田路;北,路;

3、65年山庄公社龙口大队的安林字第12762号林权执照,载有“横排”杉山一块,其四至:东,山丁;南,山丁;西,彭

2 仔龙屋后;北,坑路;

4、65年山庄公社龙口大队的安林字第12764号林权执照载有“横排”杉山一块,其四至:东,柏生山;南,龙丁;西,新民山;北,龙丁。

5、65年山庄公社龙口大队的安林字第12763号林权执照载有“横排”杉山两块,其中一块四至:东,曾氏山;南,坑;西,水槽;北,秃形。另一块四至:东,坑;南,龙上路;西,龙;北,坑脚。

6、65年山庄公社龙口大队的安林字第12766号林权执照载有“豪猪坑”杉山一块,其四至:东,华昌山;南,横路;西,奇山;北,山脚。

7、65年山庄公社龙口大队的安林字第12767号林权执照载有“横排”杉山一块,其四至:东,路龙;南,曾氏山;西,曾氏山;北,路龙。

8、83年连村公社垅口大队第7生产队的(福)林证字第01943号林权证存根一份,该证载有“横排以过到豪猪坑炭坡里垇里”荒山一块,其四至:东,砚田屋山岺顶止;南,煜然山与庙下大队山交界;西,坑底横排以过到炭坡里垇里路止;北,垇里林站山交界;

9、83年(福)留证字1809

2、1808

6、1808

5、1809

3、18094等万杰政、万春华、李华昌、李华善、万新民、曾桃先、万煜然、谢头生8户村民自留山使用证,载有垇里、豪猪坑、炭坡里、横排山场共十二块。

10、88年江西省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两份(证号为N0080768

5、0807684号),载有采伐地点连村乡龙口村“横排山”山场。

11、王子坑组村民王祥发、王祥忠等人出具的证明1份。

12、94年10月28日连村乡龙口村与原安福县林业工业公司签订的《征购山林及山地协议书》1份。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1992年元月25日与横龙镇

3 庙下村签订的《征购山林及山地协议书》1份;

2、1994年10月28日与原连村乡龙口村签订的《征购山林及山地协议书》1份;

3、83年庙下大队第5生产队的(福)林证字第02097号林权证,载有“盆仔林水井屋”山场一块,其四至:东,崚界;南,益树坑水槽;西,山脚;北,上屋骑凌;

4、83年庙下大队第5生产队的(福)林证字第02096号林权证,该证载有“炭坡里”、“桃树坑”两块山场,“炭坡里”山场四至:东,岩坡里骑大崚;南,桃树坑;西,岩下小河;北,风坳骑崚;“桃树坑”山场四至:东:小河;南,骑大崚;西,曾桂和山交界;北,小河脚;

5、83年连村乡垅口大队第7生产队万春华的(福)留证字18092号自留山使用证,该证载有“暗坑桥下开花垇仔”山场一块,其四至:东,岺顶;南,靠豪猪坑岺中坑;西,坑底到开花垇仔岺中间;北,暗坑桥路前王子坑田岸上。

调处机构调取的证据:

1、勘验笔录2份;

2、调解笔录1份。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理由,经现场勘验和调查核实,县政府认定的基本事实是:

1、争议山场东向以主山脊倒水及乡分界线为界,与申请人的山场交界;南、西、北向与被申请人征购的国有山场接界,争议山场主要是天然马尾松林。

2、被申请人的山场是征购集体山场取得的,其来源是92年元月25日与横龙镇庙下村委会签订的《征购山林及山地协议书》所载“王子坑”山场以及94年10月28日与申请人签订的《征购山林及山地协议书》所载第一块“暗坑桥下”山场。其中涉及争

4 议山场范围的征购庙下村山场为83年庙下村第5生产队林权证所载的“炭坡里”、“桃树坑”、“盆仔林水井屋”三块山场。经勘验调查,庙下村第5生产队83年(福)林证字第02096号林权证中“炭坡里”山场所载山名、四至与实地相符,而庙下村第5生产队83年(福)林证字第02096号林权证所载“桃树坑”和(福)林证字第02059号林权证所载“盆仔林水井屋”山场山名、四至与实地不符,不能涵盖争议山场,应在争议山场之外。

3、被申请人94年10月28日征购申请人的“暗坑桥下”山场,申请人也予以认可,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指认的南向界址在实地具体位置存在争议,其南向豪猪坑范围内共有三只较明显的冲,南向界址“靠豪猪坑岺中坑”应是中间较明显的冲,即海拔375.2m山头之北第一只冲。

4、申请人的83年(福)林证字第01943号林权证所载“横排以过到豪猪坑炭坡里垇里”山场其东向界址与实地相符,南向界址“煜然山与庙下大队山交界”较含糊,但被申请人提供的“盆仔林水井屋”界址与实地完全不符,应在争议山场之外,西向界址“坑底横排以过到炭坡里路垇里路上”与实地基本相符,北向界址“垇里林站山交界”含糊,不能包括已征购给被申请人的“暗坑桥下”山场和“炭坡里”山场。

5、被申请人提供的与庙下村92年元月25日签订的征购协议明确载明了其征购的王子坑山场内有申请人和其它村的插花山。

6、申请人提供的88年江西省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合法有效,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横排山”进行了采伐等经营管理

5 活动。

基于以上事实,县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征购山林及山地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其协议书明确载明了征购山场范围内有申请人的插花山,其提供的征购横龙镇庙下村的“炭坡里”山场山名、四至与实地基本相符;其征购的申请人“暗坑桥下”山场,申请人也予以认可,但其南向界址应是海拔375.2m山头以北第一只冲为界;其提供的“桃树坑”、“盆仔林水井屋”山场山名、四至与实地不符,不在争议山场范围之内,其权属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的“横排以过到豪猪坑炭坡里”山场其东、南、西三向界址与实地基本相符,但北向界址与实地不符,其北向界址不能包括“炭坡里”山场。

综上所述,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14条、第21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以海拔375.2m山头以北第一只冲为界,以北的山场归国家所有,经营管理权归被申请人,其四至:东,乡分界线主山脊倒水为界;南,海拔375.2m山头以北第一只冲为界;西,坑底接小山脊直至荒田再沿小路至357.6m处;北,海拔357.6m处冲口为界。以海拔375.2m山头以北第一只冲为界,以南的山场山林权归申请人所有,其四至:东,主山脊倒水为界;南海拔288.0m以西山脊直上山顶倒水为界;西,坑底接小山脊直到小冲再下至海拔288.0m西侧山脊为界;北,海拔375.2m山头以北第一只冲为界。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

6 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本处理决定生效。

附:“横排已过到豪猪坑炭坡里垇里”(炭坡里、暗坑桥下、桃树坑、盆仔林水井屋)山场四至地形图。

安福县人民政府

2009年4月15日

主题词:法制 山林权属 处理决定

主送:山庄乡高坵村龙下组、安福县明月山林场 抄报:吉安市人民政府

抄送:山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法制办、高坵村委会 安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10份

7 横排已过到豪猪坑炭坡里垇里山场四至地形图

注:黑线表示争议范围 红线表示权属分界线

罗妇字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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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字 3号(辅导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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