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0-03-01 19:49: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X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会员(职工)代表

第一条 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 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第三条 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工人会员(职工)代表,一般应占会员(职工)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会员(职工)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职工)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照公司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公司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分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五条 工会会员(职工)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 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 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公司工会代表或会员。

第九条 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公司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的公司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 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团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代表团长根据大会的议程和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团的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公司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公司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会员(职工)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负责的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履行民主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五)经常保持与所在分工会会员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职工)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职工)代表因公司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公司外,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会员(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每届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七条 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每届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计划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七)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 每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长或代表团长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程序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持词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开幕词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持词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讲话稿

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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