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巡查管理办法07110041

2020-03-03 19:53: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路政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发现、处置管养道路上的违规事件,同时使各类许可工程得到有效地控制,保证管养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设施具备良好安全运行状况和舒适的通行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负责管养道路、桥梁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城市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交通委路政局颁布的《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范》、《养护大协议》、《年度路政行业工作指导意见》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章 巡查机构

第三条 依照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养护协议,以路政队为路政巡查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通过合理划分巡查责任区和配置专属巡查人员,实现片区管理、责任到人的工作模式。路政巡查队依照内部职能设置巡查办公室、专职巡查班组(合理划分成多组)和督查组,采用24小时不间断巡查的制度。

第四章 巡查内容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四类:

(一)私占、私掘类及时设施事故损毁类,主要包括: 1.私占类的发现与处置。 2.私掘类的发现与处置。

3.道路、桥梁及设施损毁的现场调查。

(二)许可类,主要包括: 1.占掘路许可工程批后监管。 2.设施拆改监管。 3.大修工程监管。

4.临时道路(含导行路)监管。 5.地下穿越工作的现场违规制止。

(三)应急保障类,主要包括: 1.重大事件、活动及节假日保障巡查。 2.防汛、除雪的保障性巡查。

(四)日常巡查类,主要包括: 1.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巡检。 2.附属设施病害调查。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私占、私掘及设施事故损毁类,主要包括: (一) 私占、私掘的发现与处置: 1.拍照或录像取证。

2.电话通知队部办公室和业主巡查单位。 3.调查情况并制止违规行为。

4.盯守现场直至现场违规行为得到制止或受到有效控制。 5.责令违规单位恢复道路原状或启动应急由养护维修部门恢复道路原状。

6.队部约谈违规单位追偿损失。

7.收集、整理违规信息,并报送相关单位。

(二) 设施事故损毁类:

1.现场发现设施损毁或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2.拍照、录像取证后,登记事故责任人和车辆的信息并协调交通执法人员保存肇事人员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3.调查、记录设施损坏情况,现场报送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

4.对事故现场做好临时维护和疏导。 5.向维修部门移交修复现场。 6.依据修复计划跟踪维修进展。 7.收集、整理信息,并报送相关单位。 8.建立追赔台账。

第六条 许可类,主要包括: (一)参加现场勘查。

(二)接收许可通知和许可证件。

(三)编制、下发监管日志和指派任务单。 (四)巡查班组接收监管日志和指派任务单。。

(五)按照监管日志和任务单规定项目开展监管,并做好记录。

(六)对责任单位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单”,跟踪整改进程,并做好记录。

(七)向巡查办公室移交监管日志

(八)内业人员收集、整理监管信息,根据要求备案和上报 第七条 应急保障类,主要包括: 1.依照各类保障方案制定巡查计划。 2.划分保障区域和确定责任人。 3.按照规定的频率开展巡查。

4.记录问题信息,并现场及时报送汛情和险情。 5.跟踪或盯守现场汛情和险情的处置结果。 6.现场信息记录、移交巡查办公室。 7.内业人员收集、整理监管信息,根据要求备案和上报 第八条 日常巡查类,主要包括: 1.制定巡查计划。 2.划分责任区和责任人。

3.按照规定的频率、检查内容及需要跟踪处置的问题开展巡查。

4.记录问题信息,对于可能造成安全险情的现场报送队部。 5.对存在险情的情况须现场盯守。 6.向维修部门移交修复现场。 7.现场信息记录后移交巡查办公室。

8.内业人员收集、整理监管信息,根据要求备案和上报

第六章 巡查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巡查人员须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巡查,考试合格后的巡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安全、质量、服务等意识。

第十条 巡查人员必须进行周期性的业务、安全、质量方面的培训,考核不合格将不能继续留岗工作。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要注意仪容整洁,上路巡查时,必须穿着制服和反光马甲,佩戴证件,交谈要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的利益,接受被管理者提供的物品和财物。巡查人员非国家执法人员,无执法权,发现问题只有记录、报送信息的权利,如出现“吃,拿,卡,要”现象将被处以严厉惩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要严谨、认真开展工作,不得走马观花,造成漏查和漏巡事件,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认真写巡视记录,做到全面准确,字体工整,清楚。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交接班时,须把需要跟踪处理的事项交代清楚,必要时到现场交接班,并在巡视记录上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巡视人员必须按时上岗,按规定路线巡查,严禁擅自更改巡查任务计划和擅自离岗,交接班工作未完成前不能离岗。

第十六条 巡查时,巡查车辆外观和内室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车辆标识清楚,严禁驾驶污浊、影响公司形象的车辆上路巡查。

第十七条 出勤的巡查车辆必须具有良好安全状态,巡查人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机油、燃油、水温、刹车、轮胎、灯光、外观等常规检查,驾驶过程中要查看仪表状态,发现问题立即保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上路。

第十八条 巡查车辆必须具有应急性,巡查结束后返回的车辆必须停靠在指定位置,并加满油料或立即充电,且车头朝外,具备随时接令出车的状态。

第十九条 巡查车辆内部必须配备足额的安全设施(反光锥桶、警示带等)、安全工具(指挥棒、安全帽等)、车辆备用车胎状态良好。

第二十条 巡查员必须树立安全意识。驾驶车辆时,系好安全带。停车调查时,巡查人员要注意选位,要选择有天然屏障或利用车辆作为屏障来制造保护措施,同时面对来车方向,随时警惕周边车辆动态或其他危及安全各类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各类巡查任务,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相关流程开展工作,严禁对发生的问题自作主张与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私下处理,给单位带来影响或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私占、私掘的违规行为,坚持采取“疏堵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于违规人拒不执行劝阻的,坚决采取强硬措施处理,同时充分利用执法部门的力量维权,但必须杜绝肢体冲突等恶劣事件的发生,防止出现防卫不当的现象。对于违规人员态度诚恳,许可条件具备的情况,将积极引导违规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设施事故损毁类事件,必须做好现场的取证工作,一定要全面的获取现场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照片、视频和音频等资料。同时现场信息要记录准确,肇事人员和肇事车辆的信息以及交通执法人员的信息要一并记录齐全。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许可工程类巡查任务,必须依照许可证件(包括政府部门批准相关文件)和监管协议开展批后监管, 巡查人员必须熟知监管内容和指标(如时限、位置、数量、项目等)。对于发生的许可内容变更、回填质量、指标超标、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要及时掌握,采用制止、上报、督促整改等措施处置。对于修复工程要重点关注修复的及时性,发生问题要及时督促修复部门整改,保证道路的安全状态和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急保障类任务和日常巡查任务,巡查部门必须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任务交底,保证工作计划和任务交底的指导性强,责任范围明确,巡查频率足,工作重点突出,巡查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巡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类巡查任务信息,巡查内业部门必须按照四类巡查内容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严谨、认真地收集和整理各类巡查信息,除做好内部存档外,必须及时报送至各级需求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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