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程

2020-03-02 22:41: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共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程

为切实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和《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十六字方针,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三条避免片面追求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忽视质量的现象。

第二章入党申请

第四条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必须由要求入党的人自己递交入党申请。

第五条入党申请书必须由本人执笔书写,不能打印。

第三章培养考察

第六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党小组或院系共青团总支委员会推荐;党支部委员会审议;党总支审批;党支部填写并保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七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初和第四季度末分两次进行。

第八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人数。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经3个月考察,支委会将申请人数的30%确定为积极分子,半年后将积极分子的50%确定为重点积极分子。

第九条党支部指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十条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由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每半年考查一次。要将学习成绩纳入考察范围,要求每门课的总评成绩排在所在班级的前30%以内,或要求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奖学金(不包括单项奖)。

第十一条团组织推优。团支部要积极配合党支部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中的优秀者要及时向党组织推荐,以便党支部从中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党校培训。

1.培训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及有关文件。

2.培训时间:一般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

3.培训主体:入党积极分子由各党总支的分党校负责培训,每学期办1次培训班,办班计划、培训情况要及时报学工部;发展对象由党委学工部(学院党校)负责培训。

4.培训考试:由党委学工部(学院党校)统一组织。

5.培训发证:考试合格者,发给党校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确定发展对象程序。

1.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查情况,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召开党外群众座谈全,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

3.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可否列为发展对象。

4.将确定发展对象的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一栏。

5.党支部将发展计划上报党总支。

6.党总支审批后1周内将发展计划报党委学工部和组织人事处。

第十五条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条件

1.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2.品德高尚。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乐于助人,热心公益活动。

3.成绩优良。学生以学为主,应做学习的模范,学习成绩在班级处于中上水平,无不及格课程。

4.遵纪模范。无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组织发展

第十六条确定入党介绍人。

1.人数:申请入党的同志要有2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

2.要求: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邀请,或党支部指定。

第十七条政治审查。

1.政审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审方法。主要有:党组织与发展对象谈话,听其汇报;查阅档案等相关材料;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向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

第十八条考核测评。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当年发展对象后,党总支要组织考核,广泛听取班主任、任课老师、同学的意见。还要在一定范围(不少于20人)的党员群众中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九条入党前公示。是指接收预备党员公示。

1.公示时间: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由各党总支汇总并公示。

2.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

3.公示期限:7天。

第二十条预审。各支部将拟发展人员的材料上报党总支。党总支审查培养、考察和政审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违背党员发展规定的地方。经审查,符合程序、材料要求的,下发《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必须经党总支审查同意,否则党支部不能让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2.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让其如实填写。

3.填写前先打初稿,等党小组或党支部审阅后,方可正式填写。

第二十二条支委会审查。在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后,其入党介绍人应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综合审查,认真审阅《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形成审查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确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召开接受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第二十四条填写支部决议、上报党总支。

第二十五条党总支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第二十六条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审批。

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党总支集体审批(根据党委授权)。党总支要在支部审批后3个月内审批,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支部要进行复议,超过6个月未批的,退回支部审议。

党总支审批后,要填写“党总支审批意见”并写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党总支印章。

第二十七条新党员宣誓。由各党总支组织新党员的入党宣誓。

第二十八条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六章预备党员转正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须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提交转正申请。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转正程序。

1.党小组提出意见;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意见,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5.党总支审批,经党总支集体讨论,同意其转正,则作出决议,并将决议填入其《入党志愿书》,批准按期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翔实说明原因。

第七章材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的材料交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也应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原因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发展预备党员的上报材料

1.申请书

2.自传书

3.思想汇报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5.业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6.政审材料

7.团组织推优登记表

8.发展对象考察表

9.民主评议材料(党内外)

10.发展党员预审表

11.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上报材料

1.个人转正申请

2.预备党员考察表

3.思想汇报

4.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

1.党委学工部对全校发展学生党员质量负总责。

2.党总支对所在院系(部)发展学生党员质量负总责。

3.党支部对所在支部发展学生党员质量负总责。

4.学工部、纪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解释权属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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