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2020-03-01 18:11: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星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为设立星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杜宏艳,穆志美,李新瑶,吴佳,童丽,谷彩虹(6名自然人)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杜宏艳,穆志美,李新瑶,吴佳,童丽,谷彩虹(6名自然人)为星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二、一致推举杜宏艳为发起人代表。

三、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25号3楼609室设立发起人事务所,由穆志美任事务所主任。

四、星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主营:各种化妆品

兼营:生活用品

五、星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为3000万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六、星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股份总数的46.62%,各发起人认购比例如下:

杜宏艳认购1000万股,占股份总数33.3%;

穆志美认购100万股,占股份总数3.33%;

李新瑶认购100万股,占股份总数3.33%;

吴佳认购100万股,占股份总数3.33%;

童丽认购100万股,占股份总数3.33%

谷彩虹认购100万股,占股份总数3.33%

七、星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费用为200万元,设立费用由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垫付。公司成立后,计入公司开办费。

八、同意发起人谷彩虹以实物出资,出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同意土地资产评估师将标的折价50万元,折合股份50万股。

九、全体发起人一致确认下列责任条款:

1.对届期无人认购之股份负连带认购责任;

2.对届期未缴纳之股款负连带缴纳责任;

3.对实物出资估价高于最后审定价额之差价,负连带补缴责任;

4.公司不成立时,设立费用由全体发起人按比例负担;

5.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负连带退还股款责任;

6.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7.由于发起人过失致公司财产受损害时,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十、发起人穆志美负责设立申请事务,发起人吴佳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选举事务,发起人童丽负责其他设立事务。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全体发起人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违反本协议的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发起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发起人签名盖章:

发起人:杜宏艳

发起人:穆志美

发起人:李新瑶

发起人:吴佳发起人:童丽发起人:谷彩虹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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