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0刑事报案准备材料

2020-03-03 03:33: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报案准备材料说明

根据现有资料分析,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报案,报案时提交如下资料:

1、控告书一份,建议单位派人向公安局提交。若律师代为提交报案材料,还需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先用易鼎世纪文化公司名义报案,报案书和授权委托书请分别盖章,各三份)。

2、报案人主体身份信息:(易鼎世纪文华传媒)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盖章),建议公司亲自派人带原件过来。

3、犯罪嫌疑人任职信息及身份证明:执行董事任职证明复印件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盖章)。

4、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及数额认定的依据:清算审计报告书(盖章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两份、公司银行账户余额证明(就是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这个原件我们有,要盖章)及胡佳交换公司的现金余款说明(因为是代为报案,所以这个文件还是需要的)。

考虑到本案提起民事诉讼也需要证据资料,因此,在刑事立案时只提交复印件加盖公司法人章即可,必要时可以让公安机关核对。

控告书

控告人:北京易鼎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佳

联系人:吴腮梅 联系电话:13755007388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1号楼3层304室。

被控告人:胡佳,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友爱巷13号1栋5单元202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里2号楼1805室,身份证号:360302198309120041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胡佳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请求被控告人退还非法侵占北京易鼎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703362.1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初,胡佳与湖南先楚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吴腮梅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经协商,双方成立北京易鼎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均为100万元,其中湖南先楚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出资85万元,占出资额85%,湖南先楚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代胡佳出资15万,占出资额15%,由胡佳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处理公司一切事务。截止2012年4月份,公司除由湖南先楚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介绍一笔业务外,没有其它任何业务收入,为避免继续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双方决定解散公司并委托北京市东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司的解散、评估和清算等事宜。然而,依据北京市东财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及相关记账凭单显示,公司的剩余财产应为976812元,而直至2012年5月30日胡佳移交公司管理权止,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仅剩13449.99元和公司现金余款10000元,合计23449.9元,除2012年5月11日向湖南先楚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转账借款250000元外,公司剩余资金703362.1元去向不明,经多次与之交涉,胡佳均未提供有效单据材料。即使在现有的记账凭证中,也有多起为胡佳及其爱人周翔因个人行为产生的费用票据,也报计公司财务。

综上所述,胡佳利用职务的便利,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公司财物非法侵吞、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数额巨大,严重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项的规定,因此,为了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北京易鼎世纪文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1号楼3层304室,清算负责人:吴腮梅 联系电话:13755007388。

受托人:齐彦伟、苏荣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10-58698899, 15210848606。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

委托人在向 举报胡佳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相关事宜中,委托上列受托人担任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提交举报材料,就举报的相关事宜进行解释说明,签署、签收相关文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及 。

委托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视为委托人的行为。

本授权委托书于上述代理事项完毕时止。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涉嫌罪名说明: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程度。 立案标准 :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事报案材料

刑事报案申请书

刑事报案复核申请书

招聘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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