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维修合同1

2020-03-02 22:51: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司车辆维修合同

甲方(维修方): 乙方(维修厂家):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甲乙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所用车辆委托乙方维修保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各级维护,小修,维修求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二条 送修手续

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送修单》。“车辆送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单位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后送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乙方根据“车辆送修单”的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在《送修单》上注明工时费、配件价格及完成时间,并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办理车辆的交接手续后进行维修。

3、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4、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5、车辆维修完工后,乙方应当认真填写维修结算单,甲方接车人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将车辆交给甲方。 第三条 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其他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根据维修方的报价核定。维修工时费优惠 %,管理费优惠 %。

1、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材料管理费等;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针对事故车辆,经保险公司认定不能给予全额赔付的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中差额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车辆因故障抛锚,乙方应及时安排施救,收费标准如下: 区范围内 元/次, 区内 元/次,超出 区范围以 元/公里计算费用,如遇维修厂家无法给予故障车辆拖车,拖车费用则由甲方自行支付给拖车公司。 第四条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2、甲方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反馈,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 “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非原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是按月结算。具体结算方法由乙方在《送修单》、《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资料进行办理结算手续。若甲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乙方有权拒绝该单位的车辆维修保养业务。

2、车辆维修费用的结算一般采用转账方式办理。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的车辆,如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在质量保征期内,按乙方承诺的车辆保证期或质量保证里程执行;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甲方的义务:

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维修; 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必须及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3、保证维修质量,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4、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

5、已完工车辆,乙方应使用电脑打印维修结算单,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工时费用,维修材料配件费用;

6、所有更换的维修的旧材料甲方可自行带回单位处理,如超过一周乙方不予保留。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经双方协商是否延长期限。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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