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合同诈骗罪

2020-03-03 10:55: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大学毕业论文

题 目 论合同诈骗罪

目 录

内容摘要…………………………………………………………第1页 关键词……………………………………………………………第1页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第1页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第1页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第1页

二、当前我国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第4页

(一)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第4页

(二)合同诈骗罪的形成原因…………………………………第4页

三、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及合同纠纷的区别……………第6页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第6页

(二)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关系……第6页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第6页

四、预防和控制合同诈骗的对策………………………………第7页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法律的监督和惩治作用…………第7页

(二)认真调查对方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第8页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第8页

(四)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市场秩序…………………………第8页

结束语……………………………………………………………第9页

注释………………………………………………………………第9页

参考文献…………………………………………………………第9页

论合同诈骗罪

[内容摘要]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事务的增多,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案件在不断增加。针对这些新情况,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其中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表现,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认识和掌握合同诈骗罪,如何预防合同诈骗是当前应当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构成、合同纠纷、预防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合同在经济领域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而犯罪分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利用合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为打击这类犯罪,弥补1979年刑法规定的不足,在1997年刑法中增加了合同诈骗罪。由于合同诈骗罪中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比较多见,目前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预防已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极为复杂,首先,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或财产所有权,利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包括个人和公司企业法人,因此本罪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其次,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对于防范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本罪是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实施欺诈手段,骗取财物,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

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之对方的其他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应当注意。

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2】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欺诈对方财物,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签订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要看对方出具的资料信息,参考凭证是否真实可靠;对于合同所提出的责任要求,当事人是否有足够的履行能力。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的信息,伪造或变造各种票据,或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谎称能够履行,骗取对方签订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没有履行能力。在实践中,有几种情况应该是区别对待的。一种是当事人在签约时虽无履行能力,但在签约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因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三方违约,致使前一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视为有部分履行能力。第二种是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在签订合同后,虽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合同标的,但是采取措施及时补救,减少对方损失的,也应当认为有部分履行能力。第三种是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又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事实上没有对合同进行兑现的,应当认为没有履行能力。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空档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只有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能力的,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与单位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合同诈骗案件的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应当特别注意犯罪主体个人与单位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个人为实施犯罪而专门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事业单位成立后,以单位名义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应认定为是个人犯罪。(2)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欺诈行为,所诈取的财物全部归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给个人经营时,承租人以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4)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欺诈行为,非法所获得的财产部分或全部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3】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也应该对个人和单位加以区分。一是被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者聘用从事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人员以本企业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诈骗所得归本人个人所有,且个人独资企业事后没有追认的,属于个人诈骗犯罪。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以本企业的名义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归本企业所有,是单位诈骗犯罪;如果该行为人以本企业名义实施非职务诈骗行为,且本企业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个人诈骗犯罪。

4、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诈骗的时候,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要骗取并非法占有对方当是人的财物,主观上应当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在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于各种客观外在因素的干扰,致使合同没有履行的,不能视为合同诈骗。在本罪中是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如在订立合同时,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占有的故意,而是在接受对方支付的预付款或资料后,不按合同履行职责,这种行为只能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因为合同诈骗是以合同为欺诈手段,在签订时就已经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所以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

二、当前我国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一)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1、改头换面,借以他人的身份骗取对方信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3、行为人利用合同买空卖空,从中牟取暴利;

4、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

明作担保;

5、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二)合同诈骗罪的形成原因

1、巨大利益的诱惑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经济交往十分频繁,活动的金额也在不断的增多。为了防止被骗或约束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活动,使对方履行职责,人们就选择了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合同标的金额都比较巨大。在此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就开始想方设法在签订合同时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来侵占这些巨额财产。利欲熏心,不劳而获成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的内心的共同特点,这一特点也是导致合同诈骗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法律法规的不严格

我国现行的关于合同诈骗的法律法规是建立在97年刑法的基础之上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也日益活跃起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形势的变换,和法律中的一些漏洞开始猖狂作案,合同诈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国刑法中虽然对合同诈骗罪这一问题单独划分定罪,但是其定罪量刑方面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如其中对资金认定和单位犯罪处罚,数罪并罚等问题定义不详,急待解决。另外,陈旧的市场法规也不能约束到现行经济中的各个方面,新经济形势的冲击使经济市场的某些方面出现混乱,致使犯罪分子趁乱而入,借机作案。

3、执法困难

合同诈骗案件一旦发生,受害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受这类案件时,由于合同的形式是合法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签定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不好判定,很容易就把这类案件当成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不予立案,让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向法院申请诉讼的时候,又出现了收取证据难的问题,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诈骗人提供的材料或票据是否虚假,受害人自己是无法界定的,必须通过侦查的手段来查明事实真相,但是受害人自身是没有行使侦查的权利的,如此的来回推托,案件就成了无人管的悬案,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无法追偿,也给诈骗人提供了逃脱的机会。

4、个别地方政府部门提供保护伞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有一种案件是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很难认定的,这就是

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参与的合同诈骗案件。此类案件中,政府部门随着改革的进步,对外采取招商引资,并对外来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吸引外来投资,在开发一些项目的时候,政府在收取企业的先期投资或保证金后,并没有按照原来所说的进行某些项目开发或把项目转交给开发商,在商家等待未果的时候,向政府索要先期交付的款项,政府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返还。由于政府的出面,投资人在签订合同时充满信心,毫无防备的心理,当投资人感到自己受骗时,政府推脱的理由也很充分,多如财政紧张,或者在申报项目等,让投资人耐心等待。如果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也是比较困难的。一些不法分子看到这一点,就会想方设法贿赂或诱惑政府官员,获取政府中的一些关于土地开发文件,再以承包商的身份对外招收合作人或者投资,在骗取足够的资金后逃脱,责任完全由政府承担。个别地方政府的保护伞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空间,腐败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三、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及合同纠纷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实质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在法条上的竟合,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较多相同之处,如均须由直接故意构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者亦有以下区别:第一主体不同。根据新刑法第30条和第226条规定。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而合同诈骗的主体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第二,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第三,两者的客观表现不同。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欺诈方式利用合同这一特定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而诈骗则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而取得财物的行为。它不以签订合同这一特定形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实践中,行为人利用民事合同如民间借贷合同(借据)等,进行诈骗的,不应以合同诈骗定罪,而应定诈骗罪,对这两罪的区分就着重从所侵犯的客体和具体客观行为来界定。

(二)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关系

前罪是后罪的必然前提,后罪是前罪的可能结果。实践中,在办理合同诈骗罪时,应考查被害当事人是否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该单位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是否具有过失行为,如有过失行为,则应根据危害结果,确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如果行为人与被害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恶意串通,致使本单位被骗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共犯。

(三)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第一,从主观要素来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在主观上一般是由间接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并且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目的。实践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分于经济合同纠纷的根本标准。第二,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尽相同,合同诈骗罪必须是占有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才构成,而且合同纠纷不以数额较大为要件,即使实际不占有他人财物,只要其违约亦可构成。第三,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合同在诈骗客观方面应表现为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而经济合同纠纷却不囿于此范围。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行为人在采用欺骗手段签订合同是积级履行合同、弥补损失、偿还欠款,主动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弄虚作假、拒不偿还、故意逃避法定责任的行为,是前者则不应以犯罪论处,属后者则应依法定罪处罚。

四、预防和控制合同诈骗的对策

在打击及惩治合同诈骗犯罪的同时,及时的预防和控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就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企业和个人一旦在此类案件中遭受损失,其后果是不可挽回的,只有提高防范意识,从根本上加强对案件的预防,才能减少案件的发生,当事人才能尽量的减少损失。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法律的监督和惩治作用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对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处罚做了相关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犯罪行为人的手段也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例如,利用现代传媒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承诺,诱使他人与之签订合同的;内外勾结签订显失公平,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等 。同时,案件地发生也不再是单独的个案,而是往往一个案件牵连出一系列的案件,或者作案人一人实施了多个诈骗案件,数罪并罚缺少则是现在合同诈骗案件的一个缺陷。在合同案诈骗案件发生后,会牵连出其他的犯罪,如涉税犯罪,妨碍公司管理秩序有关的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相伴而生,在何种情况下使用牵连犯,

从一重罪论处,在何种情况下数罪并罚,还要通过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来解决。

(二)认真调查对方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

在实施诈骗的时候,行为人会给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情况,设备、技术等条件,当然这些都是虚假的,如何判定这些证件的真伪,不能只凭对方的片面之词,应该就对方的所提供的一些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要通过工商部门、银行或者委托律师摸清对方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经营状况、设备条件、技术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还要对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认真进行核对,防止对方利用假单位、假身份、假证件、假货源来进行诈骗。情况不明的合同不能签订。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要注意认真的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看是否与商议的条件一致,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是否存在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如有发现应及时要求对方更改或重新订立合同,条款不明的合同不能签。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

与企业有关的合同诈骗案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内部人员与外人勾结,共同欺诈企业的财产。由于收到巨大利益的诱惑,企业的一些工作人员会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多报或虚报金额,隐瞒真实情况,非法骗取企业的资产。因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和增强其职业道德观念,不能为一己之利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职工的业务知识技能不熟练,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不能发现合同中的漏洞,一时疏忽,给企业造成损失。这种情况,诈骗分子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在抓住对方业务知识不成熟的情况下采用以次充好、以假代真,或者玩弄数字游戏、有歧义的文字等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使自己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得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内部的审查制度,对合同签订严格把关,培养职工的职业素质和防范能力,这样才能更有效的防止合同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市场秩序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例如,工商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于企业的营业登记申请、注册资金的查验、发照、年检等环节严格把关,严防弄虚作假,骗取合法证照。对于过期的、注销的执照、印章、发票要及时处理,防止被他人利用。对于利用假证进行违法经营的,要坚决查处。审

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法》、《会计法》的规定,检查会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记录、凭证、出帐入帐手续是否真实、合法,防止作弊。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尽可能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公安司法部门要发现案件,及时立案,打击处理,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没有可乘之机,净化市场风气,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

结束语:合同诈骗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产生的,犯罪分子也在不断的跟随发展趋势变化手段,利用新的技术方法,经济领域的一些弊端实施诈骗,使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难度加大。本文通过对合同诈骗罪的了解,认真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当前形势下表现出来的犯罪手段,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根据现阶段出现的各种新的犯罪手法提出了预防合同诈骗的一些对策。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只有通过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相关立法,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好的经济环境。

注释:

【1】参见《中国刑法学》,肖扬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6页

【2】参见夏朝晖《.试论合同诈骗罪》,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3】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张军《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10月第1版

2、王晨《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12月第1版

3、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4、董鑫《对合同诈骗罪几个问题的探讨》载《经济体制改革与刑法》,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年版

5、王长福《论合同诈骗罪》,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6、许彩霞《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大全》,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2年版

7、(日)西田德之《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8、孙国祥《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出版

9、王志勤《诈骗犯罪与预防》,兵器工业出版社 1997年版

10、高铭宣、马克昌《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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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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