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二)

2020-03-02 18:13: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

(二)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1.税务稽查的客体是( )。 A.纳税人

B.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C.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2.对举报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属于( )。

A.日常稽查 B.专项稽查 C.专案稽查 D.重点稽查

3.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是( )子系统之一,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市、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A.CTAISV2.0系统 B.发票管理系统 C.金税工程 D.稽查管理系统

4.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下列执法过错行为中可给予通报批评是( )。 A.未按规定移送涉涉税犯罪案件的 B.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 C.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D.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

5.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稽查管辖划分原则的是( )。 A.属地管辖原则 B.分税制管理原则 C.统筹协调原则 D.效率优先原则

6.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应检举人的要求,可以( )。 A.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B.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C.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D.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7.某县国税局(地税局)在2004年6月实施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私营企业在2002至2003年度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少缴税款,经检查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在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期间,发现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于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第55条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 B.应当由县国税局局长批准

C.在对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强制执行 D.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8.《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 ),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A.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B.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C.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大法规 D.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 9.关于检查存款帐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检查存款帐户检查人员必须持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B.检查存款帐户检查人员必须持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C.检查存款帐户检查人员必须持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D.检查存款帐户检查人员必须持税务检查证

10.适用听证程序,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 )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11.税收法律文书中使用的发文字号正确的是( )。

A.乙国税稽罚告〔2008年〕第008号 B.乙国税稽罚告〔08〕第008号 C.乙国税稽罚告〔2008〕8号 D.乙国税稽罚告〔2008〕第八号 12.税务案件处理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 ),即视为送达。 A、一个月 B、7天 C、15天 D、30天

13.对欠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消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B.放弃到期债权

C.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纳税人欠税,并且给税收造成了损害 D.接受其他单位的无偿赠与

14.提出稽查建议要具有合法性、( )、针对性。 A.合理性 B.普遍性 C.可操作性 D.代表性

15.对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检举案件,除有特殊时限要求外,举报中心应当在( )内上报查办结果。

A.10日 B.15日 C. 30日 D.60日 16.稽查人员的下列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是( ) A.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C.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D.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收违法案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税务机关无权进行税务检查的是( )。 A.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和报表及有关资料 B.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C.到机场检查单位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D.询问纳税人有关纳税的问题和情况

18.税务稽查过程中,下列可不予以立案的是( )。

A.个体工商户、个人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查补税款在3000元(含)以下的 B.偷税

C.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 D.逃避追缴欠税

19.A公司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B公司使用,导致B公司偷逃了大量的国家税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A公司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应(

)。 A.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C.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D.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0.稽查人员对手头的案件在未下户前,利用手头收集的资料,使用分析工具分析,初步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合理性所采用的稽查方法是( )。 A.案头审计 B.询问 C.调账稽查 D.账外调查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5分) 1.以下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税法解释权 B.具体行政行为 C.税款 D.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2.下列情形存在审理风险的有( ) A.2008年10月10日,某地级市国税稽查局电话告知某企业,拟对其偷税行为处罚15000元,该企业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无异议,该局于2008年10月13日制作并向该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B.2008年10月10日,某县国税稽查局审理股经稽查局长批准后以县国税稽查局名义对某企业2007年度偷税行为作出了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C.某地级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定程序对某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5000元的行为,处罚10000元,同时没收非法所得5000元。

D.2008年10月10日,某地级市国税稽查局拟对某企业处罚1500元,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1500元,该企业提出了听证申请,该市国税稽查局未组织听证。 3.流转税类选案分析指标题材通常包括( )。 A.销售税金负担率 B.申报与发票对比

C.销售收入增长率分析 D.销售收入增长率与销售税金增长率分析 4.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 ): A.函查 B.协查

C.转交所在地税务机关 D.异地调查

5.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 )确定。 A、市场价 B、出厂价 C、评估价 D、核定价

6.审理税案书证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 A、审查税案书证产生过程 B、审查税案书证的内容 C、审查税案书证的获取过程 D、审查税案书证产生的直接后果

7.下列税务文书应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包括( )。 A.税务检查通知书 B.询问笔录 C.税务处理决定书 D.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8.税务稽查建议包括( )方面的内容。 A.提出问题 B.调查核实问题 C.分析问题 D.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9.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有( )。 A.可以无限期追缴所偷税款

B.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偷税行为不予处罚 C.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偷税行为不予处罚 D.偷税10万元以上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10.根据《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移送( )。 A.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B.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C.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D.非法出售普通发票25份以上的案件

三、判断题(共15题,每题1分)

1.通过税务稽查,把形形色色的偷税案件及查处情况,定期不定期地予以曝光,用深查严处的事实告诉人们依法纳税,造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影响。这属于税务稽查的惩戒职能。( )

2.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 3.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单独设置举报中心。( )

4.催办、督办制度,是对涉税案件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催督办通知,督促承办单位抓紧查处或结案。( )

5.某县国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中,发现陈某无证从事经营活动,该县国税局遂通知陈某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陈某以没领取营业执照为由,拒不申报也不缴税款。陈某的行为是偷税。( )

6.纳税人李某因暴力抗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1000元,后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暴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在对其给予3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

7.审理人员认为是疑难案件需由上级税务机关审理的,应提出案件初审意见,制作《案件审理提请书》,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将案卷材料一并送案审委员会或上级税务机关审理。( ) 8.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 9.委托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决定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决定委托受送达人有关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

10.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在发布前应经发布机关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不能公告。( )

11.税务信息化的“三个覆盖”是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所有政府部门。( )

12.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涉税案件原则上应由被查处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如果被查处对象的所在地和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不一致,由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 )

13.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发函协查而获得的受托地税务机关的复函答复属于直接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

14.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15.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四、改错题(共5题,每题2分)

1.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2.2006年5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电脑销售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本收据,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2001年2月至4月销售电脑20台,共取得销售款117万元,该公司隐匿了这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县国税局在进行处罚告知后,作出了追补增值税17万及滞纳金,并处1倍偷税罚款17万的决定。

3.某税务局稽查局对某实业公司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稽查局于2005年2月5日依法冻结了该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稽查局在2月20日对该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在2月25日收到了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在2月28日解除了对该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4.审理人员在制作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时,应统一采用规范的“同意”两字作为审理结论。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地点”一栏,填写受送达人户口所在地地址。( )

五、案例分析(共3题,第一题10分,第二题15分,第三题15分)

1.案例一(地税):2005年8月25日,A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本县居民刘某自2002年6月起到B市打工,从事涂料喷涂业务,取得大理劳务收入,却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到举报后,A县地税局决定立案调查。因刘某经营地在B市,考虑到异地调查难度较大,县地税局决定请正在地税局帮助清理欠税的两名法院工作人员配合调查。2005年9月3日,由县地税局稽查局二名稽查人员和二名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达B市,开始调查刘某偷税案。因刘某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调查组在某涂料厂查清了刘某购买涂料的数量,并推算出施工面积,按施工面积计算出刘某的收入额,最后核定刘某三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应加收滞纳金592635元。2005年9月7日,调查组以A县地税局的名义在B市向刘某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限刘某于2005年9月8日前缴清上述税款和滞纳金。9月8日,调查组又向刘某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责令刘某于2005年9月9日前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遭到刘某拒绝,调查组返回A县。2005年10月15日,A县地税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刘某发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责令刘某补缴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刘某仍未缴纳。2005年11月15日,A县地税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查封了刘某在A县的两处已出租的房产,2005年12月25日,刘某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月15日一审判决县地税局败诉。

请你就此案,指出A县地税局在执法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案例二(国税):某县国税局2005年4月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某制衣厂(是私营企业)自成立至今,有多笔购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于5月10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含听证告知事项),该制衣厂未提出听证,税务机关于5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3倍的罚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过县国税局局长审批同意,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该厂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5月28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厂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于6月2日裁定不予受理。

(1)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否正确?该厂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某市国税局稽查局选案科于2007年6月25日通过计算机选案系统筛选,确定该市XX机械厂(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稽查对象。选案科进行案源受理登记后,拟定处理意见,要求对该企业200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要求填制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检查科实施检查。 检查科确定由王方、李力、张正三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王方任检查组长。检查组调阅了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确定了相应的检查方案。

7月3日,检查组开始实施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和《<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下达了由市国税局稽查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企业2007年度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详细列明了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交被查对象保存。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决定实施询问调查。询问前,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由王方、李力负责实施,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由王方负责提问,李力记录。询问结束后,李力将《询问(调查)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并当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并押印,李力也在笔录上签署了日期并在询问人和记录人处签名。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需要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派张正持市国税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该企业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张正向银行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取得了需要的资料。经查:该公司2007年10月为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一批配件,未开具发票,未做收入,货款汇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计算少缴增值税50000元(该公司2006年申报增值税30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其他地方各税30000元)。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复印了该企业部分账簿资料,并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在复印件上写明了“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书证。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持由市国税局长签发的《查封(扣押)证》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执行查封、扣押工作由王方、张正负责,他们通知该企业的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库存产成品,根据查封物品填制了《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并加贴封条。对这部分查封物品,稽查人员指令该企业负责保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案件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按规定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予以补充立案。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和要求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逐项核对,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

7月15日,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整理案件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认定该企业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已构成偷税,作出补缴增值税50000元,拟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000元,并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罚款9000元的处理意见,提交审理科审理。

审理科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于7月30日审理完毕,提出了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意见。7月31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该企业于8月3日向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稽查局决定在8月22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检查组长王方主持听证会,于8月20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企业于到市稽查局会议室举行听证。经过听证,双方对偷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未开发票处以罚款提出异议,稽查局未予采纳。

8月23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稽查局长批准,分别要求纳税人10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8月24日,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科签收执行。同日,执行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处,该企业拒绝接收,并拒绝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稽查局执行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了拒收理由和日期,并在送达人处签名,将税务文书留在了该企业财务科办公室,视为送达。

9月3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罚款缴款限期期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科报请市国税局长批准后,将查封的物品交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9月10日,拍卖结束,稽查局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罚款及查封、拍卖等费用。9月15日,稽查局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了被查对象。

9月16日,该单位对是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书面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25日,市局决定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9月30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市稽查局,10月20日,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12月22日,市局作出了维持市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给定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4.2005年9月5日,某地级市国税局稽查局到A商业企业实施增值税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一笔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5万元 贷:应收账款 15万元

记录该笔业务的凭证及账本摘要为“收款”,后附银行收款凭证一张,付款单位是B公司。应收账款B公司账页此前无发生额。

询问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先称该笔款项是向外单位的借款,在稽查人员提出去对方单位调查后,王经理承认是销售珠宝的货款,因未开具发票,所以未记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在稽查人员索要销售的有关单据时,王经理称货物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对方单位,因邮寄费金额太小,所以未入账。另处,购货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现金交易,所以账上也无购货记录。稽查人员向财务人员指出,根据税法规定,销售珠宝的行为已经实现,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纳税。问话过程中,王经理态度配合,并提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要求税务部门予以照顾,少交一点税款。稽查人员复印了应收账款B公司明细账和该笔分录的记账凭证及银行收款凭证,王经理履行了复印件盖章等确认手续,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

2005年9月15日,稽查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出具并送达了补税2.55万元、罚款0.5倍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9月18日A公司提出了听证要求。听证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提出记在应收账款账上的15万元并不是货款,而是借款,自己当时记忆有误,认为稽查分局证据不充分。税务稽查人员在听证会上陈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3.王经理已经承认15万元是货款,并已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如是借款,请A公司提供确属借款的凭据。王经理当场表示,由于是朋友之间借款,所以未立书面凭据。听证结束,稽查局因A公司未能提供15万元不是货款的证据,认为补税、罚款证据充分,9月25日作出了补税2.55万元、罚款0.5倍的处理决定。

9月30日,A公司在交纳税款后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要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税务稽查人员再次到A公司调查,A公司拒不提供资料,到B公司所在地调查时,B公司已经注销。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试析:在调查阶段、听证阶段、复议阶段稽查局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C 4.B 5.D 6.B 7.C 8.A 9.C 10.A 11.C 12.D 13.C 14.C 15.D 16.A 17.B 18.A 19.D 20.A

二、多项选择题

1.BC 2.ABC 3.ABCD 4.AD 5.ABC 6.ABC 7.AC 8.ACD 9.AC 10.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四、改错题

1.正确答案: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2.正确答案:《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2001年2月至4月的偷税,是县国税局稽查局在2006年5月发现的,已超过5年期限,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可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3.正确答案:稽查局在2月25日收到了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在2月28日解除了对该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稽查局的行为是违反上述规定。

4.正确答案:审理人员在制作《审理报告》时,切忌只简单地写“同意”或“不同意”,应按照审理工作的要求,表明审理人员具体的审理意见及建议等。《审理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应列明当事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稽查实施部门名称、稽查人员、案件编号和审理起止日期,审理部门名称和审理人员等。

(2)稽查实施部门认定的涉案事实。对稽查实施部门认定的涉案事实,应简要逐项列明违法事实或者是无问题的结论,并列明所调取的相关证据名称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3)审理结论。其主要内容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理结论;对税务稽查程序、手续的审理结论;对《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涉案事实、调取的证据、数据的计算、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定性、稽查补证(正)结果的审理结论。

(4)处理意见。其主要内容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条款、处理意见:①分税种列明追(补)缴税款的意见。②加收滞纳金的意见。③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意见。④提请案件审委员会审查的意见。⑤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意见。⑥余案的处理意见或其他情况说明。⑦对查无问题涉税案件,应列明审查的意见。

(5)审理人员亲笔签名及《审理报告》的制作时间。

(6)局长批示。局长的批示应对审理报告所作的结论内容作出明确的批示和意见,也不能简单地以签字或写上“已阅”两字作为批示。

5.正确答案:“送达地点”一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五、案例分析

1.案例一(地税)答案:

(1)A县地税局对刘某来源于其在外地打工的收入没有税收管辖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刘某自2002年起一直在外地打工,因而刘某应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B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户籍所在地的A县税务机关对刘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取得的收人没有税收管辖权。

(2)A县地税局核定税款的主要证据不足。地税局调查组在核定刘某的应纳税额时,主要根据其从某厂购进的原材料数推算出施工面积,按算出的面积计算应税收人。没有考虑代购原材料、购进原料卖出等因素,所计算的应税收入是不准确、不合法的。

(3)案件的调查方式不当。本案调查组有法院的人员参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本案中,税务机关请法院配合调查超越了法院的职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县地税局在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之前,既未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也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直接给当事人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5)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够严肃和不尽情理。第一,要求纳税人履行相应纳税义务时,除了考虑“合法”,还应给纳税人一个可能履行的时间,使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便于施行。本案中地税局于2005年9月7日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核定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13万多元,要求纳税人9月8日前缴纳,9月8日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纳税人9月9日前缴纳,这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却使纳税人不可能实际履行或难以做到,是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本案中,税务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前后不一致的决定,使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严肃性而容易使人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 案例二(国税)答案:

(1)税务机关不可以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人等行为或迹象,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实施税收保全,但前提是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所以税务机关应首先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不能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正确,该厂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只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征税问题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才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就税收保全措施发生争议,属于选择复议,纳税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答案: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应报稽查局长批准。

(2)《税务稽查通知书》应为《税务检查通知书》。《征管法》第59条。 (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应为市国税局长签发。《征管法》细则第86条。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应为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被查对象各存一份。 (5)被询问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应逐页签名押印。 (6)询问人和记录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不得互相代签名。

(7)到该企业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的调查取证应两人以上。

(8)执行查封、扣押时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征管法》细则第63条。 (9)偷税未加收滞纳金,达到移送标准未移送。《征管法》63条,《刑法》201条。对于该单位不开发票偷税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

(10)审理超时,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4条。

(11)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

5、7条。 (12)罚款的缴纳期限应为15日。《行政处罚法》第46条。

(13)留置送达应有见证人签名,方视为送达。《征管法》细则第103条。 (14)罚款应在诉讼期后才能强制执行。《征管法》第88条。

(15)拍卖所得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征管法》细则第69条。 (16)市局应该在5日内审查受理,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发送给稽查局,稽查局应该在10日内,出书面答复,市局应该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

17、

23、30条。 3.答案:

( 1)调查阶段:稽查局取证不充分。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等法律、规章规定,税务稽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即使在稽查对象已经承认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也不能掉以轻心,要取得能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证据。另处,由于证言的可变更性,一般情况下笔录不能作为主要的、唯一的证据,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单凭笔录判定违法事实成立,而应进一步取得违法的其他证据,以防翻供。本案在调查阶段,A公司收到15万元款项的证据已经充分,但这15万元款项属于销货款的证据仅限于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是不充分的,稽查人员应进一步调查取得这15万元款项属于销货款的证据。

(2)听证阶段:未辨明证据和进一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可见,行政机关在听证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虽然由当事人提出15万元款项是借款而非销货款,但这15万元属于销货款的举证责任仍然在稽查局,不能因A企业未能提供15万元不是货款的证据就推卸举证责任。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因此,在听证阶段,稽查局可以而且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据。

复议阶段: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因此,本案稽查人员在复议阶段自行向当事人以及第三者收集证据的做法是错误的。 结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行政程序全过程来看,行政机关在以职权开始的行政行为中事实上处于“主张者”的地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行政行为,一要有事实根据,二要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依据。因此,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理所当然应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另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律程序规则,即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本案例中,正是由于稽查局在调查阶段取证不充分,在听证阶段又没有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进一步收集证据,从而在复议中因不能提供销售行为成立的充分证据使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

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四)

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一)

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五)

税务稽查管理篇

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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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第一章练习题

《税务稽查管理》模拟试卷

《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二).doc》
税务稽查管理测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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