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条款

2020-03-01 20:13: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遭遇歹徒劫持,在被歹徒胁迫、生命和健康收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向歹徒泄漏被保险人户名下的银行卡密码,造成银行卡内自有资金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或银行柜台被歹徒取走,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资金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实际资金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2.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资金的损失;

3.非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劫持,而由于银行卡被盗用、被复制,密码被窥视、被无意泄漏或被通过网上病毒等方式获取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4.银行卡通过特约单位终端(POS)办理转账结算、消费信用造成的资金损失;

5.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6.与被保险人或其所在单位有经济往来的人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二)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的或歹徒予以赔偿的资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歹徒对于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的人身伤害予以的赔偿不在此限。

第四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配偶被劫持的,还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明或户口本;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银行提供的提款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歹徒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公安机关破案后,对于

公安机关追回的或歹徒对于其银行卡资金损失予以赔偿的金额,被保险人应退还给保险人,但不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附加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境外留学生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车无忧险驾驶培训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条款.doc》
平安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条款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