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监督处罚办法

2020-03-03 18:19: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商行事后监督

差错认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事后监督差错认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

性,保障监督工作秩序,促进事后监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事后监督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信用社、清算中心等被监督的营业机构及事后监督中心违反商行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营业机构业务人员按商行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处理各项业务。

第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负责依据《商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及《XX商行事后监督操作实施细则》监督各项事后业务。

第五条 事后监督以国家现行金融政策、法规作为监督依据,以省联社现行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差错认定标准;

第六条 对于制度、办法中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以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作为认定依据;无书面处理意见的,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操作风险的大小进行认定。

第七条 事后监督差错包括凭证装订整理、凭证传递、业务合

1规性、差错更正四项内容。

第八条业务差错分为一般性差错、重大差错、违规差错三

种类型,具体标准见《事后监督差错认定标准》。

第三章 差错认定及处罚

第九条 差错认定程序

(一)差错提出:业务监督员每日监督工作中发现差错或疑问,即填写《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其中差错及疑问内容要详细进行记录。

(二)事后监督中心成员集中对每日监督中发现的差错集中进行讨论,依据国家相关的现行金融政策、法规及省联社现行规章、制度,并结合《事后监督差错认定标准》进行综合确认,无疑义的认定为业务差错;经集中讨论后,仍无法准确判断存有疑问的问题,则以查询方式下发。

(三)统一签发:每日监督出的业务差错及疑问经集中讨论后,对当日已认定的差错及未认定的疑问由监督人员填写《差错查询书》,由监督主管签字确认后统一签发。对当日已认定差错的,在《差错查询书》上标明认定差错标准,“差错内容”、“更改要求”;对当日存在疑问而不能立即认定差错的,在《差错查询书》写明:“查询内容”、“查询要求”,待查复定性。签发《差错查询书》时,要认真按格式详细填写,根据集中讨论后的结果填写差错类型,注明考核标准,对于“差错内容”、“更改要求”、“查询内容”、“查询要求”等项的填写,语言表述要精练、准确,意思表达要清晰、明了。

(四)书面审核

初审:监督主管依据当日监督员工作底稿进行初审,审核差错及疑问是否有疏漏。

复审:监督主管审核无异议后,由全体事后监督人员对《差错查询书》的差错判定、定性准确、书写规范、语言逻辑、编号连续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无疑异签章下发营业机构;若有疑问即咨询联社会计部门。

汇总上报:每月月末,监督主管根据下发的《差错查询书》编制当月《差错情况统计表》、《差错扣分汇总表》,并与监督员核对当月差错笔数、种类,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上报会计部门。

第十条事后监督处罚实行罚款与扣分制相结合方式。罚款

根据“过错连带”原则,对每发现一笔差错,对该笔业务所有过错当事人进行处罚,该营业机构管理人进行陪罚。过错当事人指差错初始当事人和按业务操作流程顺序对初始当事人负有复核审查授权义务的人员(如:记账员漏章,该笔业务涉及的复核员、出纳员、授权员、储蓄所负责人、分社负责人、主管会计等后续操作人员);营业机构管理人包括:会计主管、内勤主任。一笔业务两次涉及当事人的,罚款按该类别最高档,不再重复计算。扣分制是与营业机构会计核算质量考核进行挂钩,即在罚款的同时,按差错笔数对该信用社进行扣分。信用社网点在两个以上的(含两个),按平均分计算考核分。每月按差错笔数扣款,一般性差错扣10元,同时扣0.2分;重大差错扣50元,同时扣1分;违规差错扣100元,同时扣5分。陪罚金额减半。

罚款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用于对所辖营业机构会计核算质量考核奖励。会计核算质量考核年终按得分高低排名。差错率超过0.3‰的,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严肃处理。罚款由监督中心提供罚款单,通过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清算中心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省联社、办事处、联社会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事后监督中心业务时,发现存在监督员未检查出的差错或检查出差错未整改落实处罚的,对差错机构人员等额罚款、扣分,对具体监督人员和监督主管人员双倍处罚。省联社、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时,发现未检查出的差错率超过0.3‰的,将在全辖通报,并对联社主管领导进行面谈。

第十二条 联社会计部门每月召开会计人员月例会,届时公布各营业机构及监督中心的业务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事后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对发现的问题不发查询书或隐瞒不报,或查询后属于差错而不进行处理的,视同事后监督人员差错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如被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将给予调离事后监督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在工作时间内私下与营业机构工作人员沟通、接触,泄露业务秘密。

(二)未经允许,私自将凭证拿出工作区域。

(三)对发现的差错隐瞒不报,徇私舞弊。

(四)私自更改所发现的差错。

(五)造成凭证损坏、丢失。

(六)离开工作区域时,未将与工作有关的凭证、印鉴收妥锁好。

(七)允许与监督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八)半年内漏查违规两次或重大差错三次

(九)每月漏查的差错不超过三次(含三次),每半年累计不超过15次(含15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违规行为按照《商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商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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