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0:18: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起诉书
委托代理人:晓云,女,22岁,大专文化,现就读于广东江南理工技工学校。
户口所在地:广东省*********。身份证号:44142419900******,联系电话:1354**********
原告:徐枫,男,46岁,生于1965年八月,现任广州城建公司总经理。
职称:不详,文化程度:本科,户口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新化县文昌楼49号。现住广州市天河区明天大厦110号,身份证号:123456789101112,联系电话:13954720412
被告:吴坤,男,52岁,生于1959年3月,高中文化,现任广州市番
禺区江高镇江人路月亮俱乐部老板,户口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顺德路32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新楼村132号,身份证:441424195903221607,联系电话:13543211733
被告 二 :陈建,男,27岁,生于1984年6月,初中文化,现为广州市番
禺区江高镇江人路月亮俱乐部员工,户口所在地:湖南省红光市梅花镇农民街120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区华丰路02号。身份证号:441424198406301706,联系电话:13453541120.
案由:恶意拖欠工程款,故意伤害
事实与经过:2006年6月7日,被告将星星大厦的工程建设项目交由原告承包,
并于广州酒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星星大厦位于花都区汽车客运站往前100米,右转50米处。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交工验收结算后,于2008年年底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保修费除外),订立合同后,广州城建公司即进场施工。在2008年12月25日原告依约按期施工完毕,被告验收合格后即入住该大厦。但被告却迟迟不依约支付工程尾款,原告向被告追讨工程尾款共计150万元人民币。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工程条款,随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催收工程条款,被告先是扬言:“你要是再敢打电话过来,小心你的家人。”碍于此,原告催收工程款只好告一段落。2010年9月3日,原告在经济上遇到困难了,才打电话给被告,却是手机暂停使用。原告直接来到被告店里(广州市番禺区江高镇江人路月亮俱乐部),被告不但不见原告,还找来被告二,对原告拳脚相加,当时店里员工可以作证。造成原告
肋骨断裂,住院治疗。
综 上 所述:原告依约按期完工,被告验收合格后已入住该大
厦,但被告却迟迟不依约支付工程尾款。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二条2.1款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四条,专用条款第二十四条,均对支付工程尾款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尾款,应当承担工程预付款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拖欠的工程尾款150万元,按中国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共计应支付利息6.6万元。被告不但恶意拖欠工程款,而且还指使他人将被告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告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此行为不但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济运转,还损害原告身体。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人罪。
请 求 事 项: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如
下:
,,1, 被告徐支付工程尾款150万元,另逾期利息6.6万元,共
计人民币156.6万元。
2, 第二被告人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
费共计6万元。
3,对被告和被告二予以刑事处罚。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0年10月19日
起诉书
班 级:1014班 专 业:工业与民用建筑 姓 名:魏云
人人范文网 m.inrrp.com.cn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