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优秀)

2020-03-03 06:32: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企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条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企业对女职工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出资。

第五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六条为保障女职工的优生优育,企业应尽可能提供孕产期的安全保健服务,提供有力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孕妇餐等待遇。

第七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企业可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可以请产前假。

- 1 -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若家庭有实际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产假即上班,视工作性质恢复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或相应持平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企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关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工会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十日内与集体合同报仙游县劳动和保障局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工会各执一份,报县劳动和保障局、县总工会各备案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工会首席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 2 -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优秀).doc》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优秀)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