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2020-03-03 15:15: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范围分工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条件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其他注意事项

六、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台帐

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八、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劳务派遣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范围分工

(一)由省、市、县人社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二)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人社部门受理和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经市级人社部门批复后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设区的市及所辖区(包括各类高新区、工业园区)内的许可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实施。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由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行政许可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二)材料审查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批复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四)行政许可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六)行政许可延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许可机关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行政许可的报告与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将分公司基本情况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持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向劳务派遣业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公司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必须注册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来开展,因此,异地派遣的也必须注册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其他注意事项

(一)“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的界定。

营业场所面积可暂不作要求,但至少应该有办公室和档案室各一间,可以是租用或者自有,自有的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用的应当提供租用合同。

办公设施设备应当具有办公桌椅、档案橱柜、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常用的办公设备,并具有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等信息管理系统。规模较小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使用人社部的用工备案软件作为信息管理系统。

注意:劳务派遣单位除有办公设施外,还要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二)专职人员问题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部里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并没有对劳务派遣机构专职人员的数量作出要求,但从实际看,没有专职人员不可能开展业务,因此应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必须有专职人员。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向许可机构提供专职人员的名单及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劳务派遣许可与工商登记衔接相关问题

1.注册资本不足200万的劳务派遣单位,补办行政许可时,可以先拿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办理行政许可,获得许可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和变更登记。

2.关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经请示人社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一律按照实收资本来操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应达到200万元,达不到的一律不予许可。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将出台新的规定,对于劳务派遣、金融机构等要求注册时就缴足实收资本。

3.劳务派遣许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该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到人社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变更。

4.企业新注册成立,预先核准名称后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未获得行政许可的,后续手续由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企业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暂未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可否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处理。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被注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有无时间限制或其他限制,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处理。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定

(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申请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六、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台帐

人社部门要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台帐,每年度末逐级上报,并将不涉及企业秘密的台帐内容通过外网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台帐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日期、劳务派遣许可证号、劳务派遣许可证颁发日期、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注册地区、邮政编码、经营地址、经营场所性质(自有或租用)、经营场所面积、专兼职人员数量、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人社部门应当在本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机关网站和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册等情况。

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厅会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市、县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社局也要对本市各县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违规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劳务派遣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是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 四是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 五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是违约责任。

(一)对于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劳务派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派遣岗位及人员数量很可能基于用工单位的业务发展有所变化,如果将这一条款内容写进劳务派遣协议正本,势必会大大增加日后变更或修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次数。因此在实践中,这一条款更多通过劳务派遣协议附件的形式加以明确,以节省管理成本。

(二)在工资的支付上,应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经双方协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后将工资发放清单送达用工单位核对。

(三)社会保险缴费问题。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以及此笔费用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其有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用工单位有权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派遣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月缴纳保险后将保险缴费清单发放清单送达用工单位核对。

(四)劳动合同备案。用工单位有权参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文本内容的拟定和审查,并有权要求派遣单位将合同文本交由其保存一份。

(五)有关被派遣劳动者试用期的相关约定。作为当前法律设定的用工方式之一,劳务派遣除了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的特别规定外,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劳动合同法》将派遣单位规定为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并在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对于与乙方(派遣单位)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甲方(用工单位)可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限,并参照劳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限标准确定。依前述约定确立的试用期限计入相应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

(六)关于被派遣劳动者规章制度的适用情况。派遣单位可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的适用情况。一般来说,当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对于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的部分,则由派遣单位在制度中补充规定。

但是,如果上述内容没有在劳务派遣协议或派遣劳动合同中约定明确,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仅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故只有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够对被派遣劳动者予以适用,用工单位所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均无法自动适用于相应被派遣劳动者。

(七)在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法定退回情形包含以下八种:第

一、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则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对退回的程序没有做出规定,所以退回的程序需要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决。我们建议,通过双方协议,建立以下操作流程:第

一、明确和细化退回的实质要件;第二,明确用工单位在退回时需要提供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第三,在用工单位根据事实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后,应和派遣单位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四,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第五,由派遣单位对被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作出处理。

解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须知

四川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

北京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提交材料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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