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指定委托书》版

2020-03-02 18:14: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提醒注意:填写本文件之前,请您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内容。

指定 (委托) 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①②③)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单位名称)的

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事项:(请在以下选项□划“√”)

□报送登记文件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其他事项:

请确认代表或代理人更正下列内容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内划

“√”)

1.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同意□ 不同意□

2.修改表格的填写错误:同意□ 不同意□

④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代表或代理人郑重承诺:本人了解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法律、政策及规

定,确认本次申请中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关证件、签字、盖章属实,不

存在协助申请人伪造或出具虚假文件、证件,提供非法垫资等违法行为,否

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

(2013年第一版)

注意事项:

① 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委托或者投资人指定(委托)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②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属以下人员之一: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

(2)非自然人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

(3)拟任董事、经理、监事;

(4)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是分支机构或所从属企业的员工;

(5)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应是机构代表。

③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是机构 代表或雇员。

④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 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2)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3)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中方法人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 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4)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由首席代表签字。

(5)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加盖所从属企业公章。

(6)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申请备案的,可加盖本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亲笔签字。

⑤ 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代理机构专用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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