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百亿坏账之争

2020-03-03 03:48: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百亿坏账之争:工行“有毒资产包”揭秘

工商银行(行情 股吧)2360.12亿股限售流通股全部解禁后,围绕工行上市前4600亿元可疑类贷款资产包处臵引发的争端亦浮出水面。 10月27日,工商银行(601398.SH)2360.12亿股限售流通股全部解禁,但围绕工行上市前4600亿元可疑类贷款资产包处臵引发的争端正浮出水面。

2005年6月,为达到银监会银行不良贷款率8%以下的规定并进而上市,截至2003年年底不良贷款余额高达7200亿元的工行进行了两次重大的不良资产处臵:月初,第一批2460亿元的损失类贷款直接剥离给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月底,46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则由央行采取统一招标的方式交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长城资产”)、信达、东方、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理。

彼时,作为工行可疑类贷款资产包竞标的最大赢家,长城资产一举“吃”下了4600亿元中的2569.94亿元。但争端也由此埋下,来自知情人的消息称,2500多亿元可疑类贷款资产包中,大概有100多亿元的资产属于根本无法回收的损失类贷款。在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中,“损失”类资产是比“可疑”类资产品质更低、基本无法回收的第五级别。但这些却被工行当做“可疑”类资产处臵了。

而作为优质资产上市的国有银行,在低价卖出股份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时,后者收益之高令人咋舌:仅2006年一年,外资机构从 中国银行(行情 股吧)业获取的收益超过10000亿元。

一线调查:新华集团免贷疑云

“我们效益很不错。”韩彩鸿再次强调。

韩是山东 新华制药(行情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000756.SZ,下称“新华制药”)政工部部长。但作为新华制药的大股东,山东新华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华集团”)却在2005年被裁定为“余款无履行能力”,而被免掉了2258万元的工行贷款。

而围绕着该笔被免掉的贷款,日前,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下称“博山工行”)收到一份快递函件。函件的发信人是长城资产济南办事处,函件请博山工行解答关于新华集团贷款案的一些疑问。

2005年6月,博山工行这份本金2258万元的贷款,作为2569.94亿元的可疑类贷款资产包的一部分,被转让给了长城资产。

到底是新华集团无力还款,还是工行涉嫌欺诈,长城资产不得不就此问个究竟。因为据知情人士透露,类似于新华集团这样被列入工行2569.94亿元可疑类贷款资产包、实际上却无法回收的资产,额度高达100亿元。

疑点一:可疑VS损失 新华制酸贷款属于可疑类资产还是损失类资产,直接影响该类资产的追索可能。 故事的一切要从1997年说起。

1997年9月30日,新华集团兼并淄博制酸厂,并更名为山东新华制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公司(下称“新华制酸”)。

这是一次普普通通的兼并,在彼时中国的各个重工业基地并不鲜见。那时,能够被宣布为“破产”的国企还不像今天这样常见,由地方政府指定一家效益好的企业兼并另一家效益不好的企业,是当时各地政府保就业最常用的方法。

“淄博是中国重工业基地之一,拥有当年全国唯一的市内铁路专用线,当时的许多国企面临经营不善,政府都会找一个好企业拉一把。当然,拉郎配的结果有可能是,俩企业都垮了。”当地一位知情人士如此跟《中国经营报》记者回忆淄博工业发展的往事。

彼时,新华制酸在博山工行贷款余额为2258万元,保证人正是新华集团。

按照当时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政策,上述三方签订了贷款免息还本协议。协议规定,新华制酸从博山工行贷款2258万元,1999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5年内还本,每年归还20%。

然而,新华制酸并未按照规定履行协议。2004年3月,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新华制酸破产。随后,博山工行开始向担保人新华集团追讨余款。

但这一笔贷款一直拖到2005年,仍未完全收回。

2005年6月27日,工商银行与长城资产签订《可疑类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基准日为“2005/4/30”,资产本金2569.94亿元,新华制酸贷款的2258万元亦在其中。 知情人士透露,当时长城资产以三折的优惠价格拿到了这个巨无霸资产包,成为工行4600亿元可疑资产包招标拍卖中的最大赢家。

但当初的豪迈行为如今却给长城资产带来无尽的麻烦。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上述2500多亿元的可疑类贷款包中,约有100亿元属于直接损失性贷款,“这100亿元就是收不回来的,但是当初都是以可疑类贷款为由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的。”

对此数据,截至本报发稿,长城资产未予表态。

所谓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划分依据是风险级别的不同。1998年,人民银行下发了新的贷款分类管理办法,也就是现行的五级分类法。这种方法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将银行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可疑类贷款则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显然,新华制酸贷款属于可疑类资产还是损失类资产,直接影响该类资产的追索可能。 疑点二:本金VS利息

来自长城资产的质疑是,工行申报债权时本金2258万元所发生的利息是197万元,没有证据证明2258万元的利息是1426万元。

对于长城资产和博山工行的争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忠友律师认为,博山工行存在欺诈行为。原因之一在于,博山工行转让给长城资产的2258万元新华制酸贷款,转让之前,新华制酸已经履行还款1426万元。

在2005年4月30日的工行可疑贷款包转让基准日期之前,2004年12月31日,博山工行实际已从新华制酸收回贷款1426万元,其依据为2004年12月30日博山工行和新华集团在法院起诉达成调解书后,新华集团履行担保责任应予履行的给付义务。

长城资产的质疑是,此笔还款到底是利息还是本金。

依据2005年7月23日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方工行山东分行转让的是,截至2005年4月30日前的新华制酸贷款本金2258万元,无转让利息的约定。

来自长城方面的疑问是,如果1426万元是本金,那么,工行转让的债权本金将不是2258万元,而是832万元,其中空债权1426万元。

对此,来自博山工行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的解释是,1426万元是利息而非本金,他告诉记者,由于他2008年刚刚就职,对于新华制酸贷款一案并不十分清楚。

上述博山工行人士表示,在淄博制酸厂被新华集团兼并后,根据当时的国有企业重组政策,博山工行曾经和新华制药及制酸公司签订了减免利息的政策。“但是他们并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所以这个减免利息的政策他们不应该享受,最后我们就把收到的1426万元重新计为利息。”

但来自长城资产的质疑是,工行申报债权时本金2258万元所发生的利息是197万元,没有证据约定2258万元的利息是1426万元。况且工行在申请终结执行中确认的是本金1426万元。

2005年4月2日,博山工行主动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淄博中院”)提出申请,以新华集团经营困难、无余款执行能力为由,申请对余款追讨终结执行。

2005年4月17日,博山工行申请执行第17天,淄博中院以被执行人新华集团无能力履行余款为由终结执行并作出(2005)淄执字第87号裁定书,称新华集团自动履行1426元本息后,余款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裁定终结执行余款本息。

疑点三:欺诈VS疏忽 在前述博山工行人士看来,长城资产负有疏忽责任。即便这种“疏忽”是拜政策所赐。 不过,这家被淄博中院裁定为“无余款执行能力”的新华集团,自从2001年起,就是新华制药的大股东,且对外有大量投资。而新华制药则是中国500强工业企业,中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企业,H股、A股两地上市公司,经济效益良好。

一个可以佐证的事实是,2005年度公司年检报告说,彼时新华集团持有新华制药股权比例为46.89%,未发生变动,金额为21444万元。

而正缘于此,接近长城资产公司的人士透露,这让长城资产方颇为不平,“无论是2005年还是现在,山东新华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数以亿计,完全具有履行能力。” 记者在当地采访时,也听到当地人士说,新华制药是淄博市的明星企业,“工资不错,经营状况一直良好。”

而这一说法也得到了韩彩鸿的确认,其子公司的2008年年报也证实了上述说法。 2009年3月23日,新华制药2008年年报显示:基本每股收益0.07元,每股净资产收益3.18元,净资产收益率2.3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43449423.86元,营业收入2096963709.91元,归属母公司新华集团的净利润为33965477.41元。

而新华集团子公司新华制药的网站简介中说,本公司现为同时发行H股股票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占地86.9万平方米,总资产22亿元,员工4600余人。主要从事化学合成原料药、医药制剂、化工原料、医药中间体、化工防腐设备、制药机械等六大类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进行自营进出口贸易,是中国及亚洲地区最大的解热镇痛类药物生产与出口基地,也是国内抗感染类、心脑血管类、中枢神经类等多类药物的重要生产企业。

就是这样一个企业,2005年被裁定为无余款执行能力。对此,韩彩鸿拒绝了记者采访,请记者直接联系淄博中院。

在朱忠友看来,这一贷款,目前已经面临终结执行的命运。朱忠友解释说:“所谓的执行终结,就是在法律程序上走到了尽头,通过法律渠道是无法拿到追讨欠款的,所以,这一笔贷款,就应该是损失类贷款,长城受让的2258万元债权,就是空债权。”

既然是无效债权,为何当初双方交接时没有发现?

在前述博山工行相关负责人看来,长城资产负有疏忽责任。即便这种“疏忽”是拜政策所赐。

2005年6月,针对中国工商银行转让4600亿元可疑类贷款资产包的拍卖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印发了《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买方的调查权限做了详细规定。规定中说,买方现场进行抽样调查,抽样原则是:单个资产包抽样户数不超过该资产包贷款总户数的30%。 “这样的现场抽样调查,根本发现不了类似的空债权。”朱忠友如是表示。 而博山工行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经理却对此颇不以为然,他的理由是,“可疑类资产本来就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在长城资产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的合理范围之内”。 上述经理的另外一个理由则是,“当初是多项贷款做成资产包打折处理,长城资产公司现在单个算账,说不通”。

他把打包处理比喻为商店里的尾货批发:“尾货批发的时候,一次进货要进一大包,价格便宜,谁让你一个个挑选?”

实际上,如今看来,这样的打包转让确实相当仓促。

“这样的仓促,本身也说明当初的转让是政府行为,无论是中国工商银行,还是长城资产公司,一定意义上,此次转让并非完全规范的市场化行为,两者都要听命于政府之手,如今,长城资产公司再拿这个说事,不合情不合理。”博山工行一位人士跟记者分析。

不过,《办法》也同时指出,“工行要确保向资产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0月26日,韩彩鸿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新华制药运营情况良好。在10月份刚刚出台的基本药物目录中,新华制药的多种产品名列其中。

“博山工行当时有什么权力放弃对余款本息的追讨,让利于企业?”朱忠友反问道。 背景:隐形的政府之手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淄博市采访期间,无论是博山工行,还是新华制药,似乎都有难言之隐。

而知情人士透露,实际上,这背后是一双隐形的政府之手。

“这一系列事件,其实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一种必然存在。”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分析,“处处都留有政府干预的痕迹”。

2005年受让新华制药的2258万元债权后,长城资产公司淄博项目部就开始了追讨之旅。不过,让他们惊异的是,这笔债款早在转让之前,已经被淄博中院裁定终结执行。 2004年12月31日,新华集团自动履行保证责任还款1426万元。之后,淄博中行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新华制药余款无履行能力为由,提出终结执行。

2005年4月17日,淄博中院也以上述原因为由,裁定终结执行。那么,作为曾经的债权人,博山工行何以愿意主动放弃自己的利益?

博山工行一人士私下告诉记者:“一个人怎么敢放弃追讨,谁有这么大的胆量?” 博山工行2009年6月的一封回函也道出了个中缘由,这份函件中说,2005年3月30日,博山支行曾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新华集团尽快履行余款的还款义务。 但新华集团开始“大倒苦水”。这家公司多次向淄博市法院和市政府提出,1997年9月该公司兼并淄博制酸厂时,并非你情我愿。“主要是淄博市政府从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着眼,要求新华制药几天内必须按照市政府决定执行兼并,兼并淄博制酸厂并非该公司的本意”,“为承接贷款提供的担保也是迫于市政府压力”。

正因如此,知情人士透露,在新华制药贷款追讨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市政府多次从地方经济稳定考虑,多次协调和要求法院终结该案”,最终,“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淄博工行申请了终结执行”。

“如果不是地方政府在后,工行的人怎敢主动放弃贷款追讨?”

另一位当地人士更是见怪不怪地跟记者说:“法律的理想主义跟地方实际脱节。就淄博制酸厂来说,如果地方政府当初不干涉,酸厂破产,一千多工人失业怎么办,当年的破产可不像现在这么普遍!”

而当初尚未上市的工商银行的地方支行,“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 “工行上市后,要对股东负责,而且银行实行垂直化管理,我们现在信贷已经相当规范了。”博山工行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而此次案件,更被认为是地方利益和中央利益的一种博弈。“这个钱追缴不回来,受益的是地方国企;追缴回来,受益的是长城资产公司。后者是国有独资企业,所以最终受益的是中央财政。”

最高法院也注意到了这一情况。

最高法院于2009年4月3日公布了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署名为高民尚的作者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说,四大资产公司在处臵不良资产时,面临几大价值权衡。

其中之一,就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权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债权后,将其回收的款项上缴财政部,从而充盈中央财政;但国有企业在向受让人清偿后,常常导致职工下岗或上访,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然要对职工进行安臵,安臵费用通常由地方财政负责。因此,不良债权处臵问题也蕴含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权衡问题。

与此密切相关的一个价值权衡则是, 计划经济法律问题与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权衡。高民尚说,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的不良债权大多是计划经济阶段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的很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源于政府指令而非基于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如果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现行民商事法律规则来裁判,那么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赋予现行民商法律规则以溯及力。加之,现行合同法是以一般合理对价交易行为所形成的普通债权作为规制对象,虽然不再明确强调等价,但仍然内在地遵循价值和价格的关系;而不良债权并非普通债权,而是一种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特别债权,尽管处臵时在形式上遵循了市场交易方式,但对其价值和价格的偏离程度以及合理的价格,至今未有明确和完善的认定机制。因此,单纯机械地适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裁判此类纠纷案件,其结果自然有失公允。

高民尚据此表示,权衡计划经济法律问题与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实质是如何做到“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展望未来”的问题。

这也正是新华制药一案的现实。一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新华制药一案,并无让各方顺利解决问题的完美答案,“这不是几个当事人的争端,这是转型期制度的交锋”。 而当初作出裁定的淄博中级人民法院,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采访。新华集团也以“年代久远,当事人无法在短期内联系上”为由,不愿面对记者。

资料:

《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臵管理办法》概要

2005年6月13日,央行和财政部共同颁布了《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臵管理办法》。央行在本次具体的招标办法中,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承诺三条:一是严格遵守6月13日《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二是要理性报价,客观反映资产价值;三是按时向人民银行偿还再贷款的利息和本金。

在前述央行和财政部的文件中还明确表示,中标的资产管理公司处臵回收资金不足以偿还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的,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或由其资本金弥补;最终招标的定价,亦是以超过几家算数平均价的10%作为“去掉一个最高分”的上限。 (本文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张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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