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2020-03-02 08:36: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要每月至少一次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和思想情况,接受教育,并书面签到。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的电话要经常保持畅通,如更换号码要提前向司法所汇报。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迁居的,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司法所和派出所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迁居。

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出境;社区服刑人员确因需要暂时离开本县的,应当事先经司法所和派出所批准。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得与社会上不良人员交往;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者会见其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须经司法所同意;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必须至少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有一次不主动汇报思想,接受教育,或有一次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或有一次电话联系不到,给予警告处分;两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建议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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