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2020-03-02 03:26: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县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保证省、市、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督查员,在全县形成快速高效的督查网络。对承担督查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委其事、授其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政府的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办理情况;- 1 -

(四)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处理结果的事项办理情况;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政府年度、季度工作要点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上级和本级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情况;

(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办理情况;

(八)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办理情况。

第五条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对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县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查室对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督查任务;督查事项涉及几个单位的,由督查室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有关单位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作。

第七条督查室职权

(一)督查室工作人员可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和其他专题会议。

(二)重大事项督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督查室工作人员可到有关乡镇(管理区、街道办)、部门单位进行调研、督查、监督和提出建议。

(三)督查室可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适时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

(四)督查室可对被督查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和部门单位落实上级政府决定事项进行通报。

第八条县政府督查室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填写《督查单》,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后,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重要督查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草拟办结报告、督查情况汇报、《政务督查通报》和《督办事项通知单》送主管领导人审定,需要向上级督查机构回复的按时限要求上报;

(四)向本部门领导人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五)及时将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抓落实的工作动态及经验通过《政府督查通报》予以交流;

(六)负责督查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整理、保密

和移交归档工作。

第九条督查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所列督查事项,由督查室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同意后列入督查范围。

(二)凡经领导人审批的督查事项,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查单》,附原件或复印件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凡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查室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督查室直接办理,或以督查室为主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五)督查函件发出后,督查室要及时询问督查函件是否收到,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尽快予以落实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条督查件办结期限

对收到的督查件,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时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媒体曝光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在7日内反馈

动态信息,办结后再报告整改结果。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十一条督查事项的办结报告均以承办机关名义上报交办机关。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本机关正式文件,标明发文序号。

交办机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查报。

第十二条督查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督查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督查人员,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名单和联系电话,完善督查工作网络。县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召开督查工作会议,定期对督查人员进行培训。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督查工作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同志亲自督查、协调处理较复杂的督查事项。

(二)检查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薄,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及时检查办理,并按季度进行重点检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对时效性强的督查事项应及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结。

(三)通报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要利用《**县政务督

查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反馈制度。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已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送办结报告。

(五)责任追究制度。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推诿敷衍,反馈的信息、上报的结果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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