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医师考勤管理规定

2020-03-02 23:29: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试用期医师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勤种类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试用期医师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科室对试用期医师的考勤管理,各科室可以制定更细化的考勤管理规定,各科室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职能科室审核签发。

第三条科室、主管部门对试用期医师考勤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试用期医师考勤管理分工

一、人事、劳资部门对试用期医师考勤的确认、问题处理。

二、各科室主任负责在本科轮转的试用期医师考勤管理。

第二章考勤种类

第五条出勤:按时上下班,无请假、迟到等行为。

第六条请假:各类有效的请假。

一、请假期限结束,未及时上班的,视情况可定为迟到、旷工等。

二、续假时间,

(一)在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者,按迟到考勤。

(二)在上班时间30分钟-4小时内者,按旷工半天考勤。

(三)超过4小时者,按旷工1天考勤。

(四)不续假者,按旷工考勤。

第七条迟到

一、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考勤。

二、上班时间开始后:超过30分钟以上到班者,按旷工半天考勤;超过3.5个小时到班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八条早退

一、提前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考勤。

二、提前下班时间:超过30分钟—3.5个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考勤;超过3.5个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九条旷工

一、无故不上班,按旷工考勤。

二、一天内,无故不上班连续时间达到或超过4小时,按旷工1天考勤。 三,一年内,旷工累加计算,即2个半天算一天。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

(一)外出30分钟以内到班者,按早退考勤。

(二)外出超过30分钟到班者,按旷工半天考勤

(三)外出超过3小时到班者,按旷工1天考勤。

第十一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指定工作或指定岗位工作的,按旷工考勤。

一、一天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指定工作或指定岗位工作时间在3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考勤。

二、一天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指定工作或指定岗位工作时间达到及超过4小时,按旷工1天考勤。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考勤记录、流程、资料保存等按医院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

一、组织人事部门对各科室的试用期医师考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检查。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科室主任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科室主任是本科室试用期医师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考勤不真实、资料保存等问题负全责,接受医院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考勤争议

(一)由主管部门调查、提出裁定意见。

(二)当事人主管部门裁定不服的,由工会调查、提出裁定意见。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院务会讨论解决。

第十六条现行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医务处负责组织人事部门修订、补充与完善,院务会审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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