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0-03-04 01:08: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处罚

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草案还规定:“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上班的第二个月开始是双倍工资。要是你的每周工作时间超出40个小时

,那么你可以主张1.5倍,2倍或者3倍的加班工资。要是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那么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

【案例回放】:刘某于2007年7月20日到湖北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在售后服务部任机修工。其每月工资为1400元。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刘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1月23日,刘某以单位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

,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09年2月,刘某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退还向其收取的押金,补办社会保险。

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受理后依法裁决:单位向刘某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办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案例】申诉人汪某于2009年7月25日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主要从事等离子切割、冲压工作。2011年1月,公司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社会保险未予缴纳。2011年3月18日,申诉人因工作安排与生产部长发生纠纷被对方要求回家休息,

申诉人认为被被诉人辞退,遂诉至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未签合同的12个月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 公司没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诉人要求补缴此间的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

被诉人在与申诉人发生纠纷后,要求申诉人回家休息,之后既未通知申诉人回去上班,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申诉人有理由相信自己被解雇,据此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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