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2020-03-03 00:00: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云南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一、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旨协议书。

4、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5、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业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在用地单位的委托下,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必须在查验表上签字(主要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类型、面积、权属、林种、树种等进行查验、核实)。

2、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1

4、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三)审批权限:

1、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按下列权限审批:

1、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

2、向县林业部门领取并填写征占用林地申请表

3、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署意见(签章)

4、县林业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单位签订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收取四项费用后签署意见(签章)上报

6、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签章)上报省林业局

7、省林业局审核签署意见,核发使用林地同意书

8、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再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征占用林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含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报告应明确申请的单位是建设用地单位(业主),而不是施工单位;申请内容包括征

3 占用林地用途、面积。

2、使用林地申请表填写应注意:封面由用地单位填写,并加盖用地单位印章,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用地单位名称以公章全称为准;项目名称以项目批准文件中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准;林地面积以 公顷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蓄积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应明确是批准文件,不是专指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该文件是确定建设项目用地是否需征占用林地的重要依据。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7、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交款凭证

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9、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10、以上1—6种材料由用地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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