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法制观念调查报告

2020-03-02 07:15: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市**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学号:*************姓名:***

时间2012.2.10—2012.2.17

地点:******************************

活动内容及详细过程:

一.首先由我们派发法律意识传单 内容如下: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各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结底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各集团乃至个人所处的具体地

位不同及其他原因,其法律意识也不完全相同,但在基本点上都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我在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我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带湖路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们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如我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我们信州区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

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未成年儿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司法人员在应用法律规范时,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实施法律规范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他们依凭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并对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然后我们进行法律意识的调查

问卷如下:

1.您是否知道自己有那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您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是什么? 3.通过这次调查您觉得您有必要提高法律意识吗?您会怎么做?

基础的认识如下:

第一题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2)功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

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

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第二题

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2、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3、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作用的大小,主要是由立法质量,普法质量和执法效力的大小所决定的。在立法上,必须在明确是非的法律界线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绝不能在合法与非法的行为界线的划分上出现一些莫凌两可,含糊不清的表述。更不能在对违法处罚的裁量上有幅度的现象出现。像现今的法律中经常出现的这样的条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对于这些现象应是立法中的大忌,是绝对不允许的。在普法上,对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只有知法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体现。知法是守法的前提,立法是知法的前提。在执法上,对于任何一部法律,不管它制定的多么明确、严密和严厉,普法工作做得多么的广泛而深入人心,如果出现执法不严,对违法者惩处不利(不及时不严厉),再严厉的法律也会成为了一纸空文的,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可言的。

三.总结分析报告

居民们都踊跃答题,争先恐后的表明自己的关于法律意识的看法。许多不会写字的老人都进行口述由我们代笔,都纷纷的表明了自己对法律的看法。通过这次活动,许多居民都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弥补了对法律知识方面的空白。每天活动结束他们都还愿意再多了解一些,都希望这样的活动多多益善。

居民的法制水平仍有待于加强。如前所述,近几年来,我区城镇居民的法制观念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比,我区居民的法制水平仍有待于加强。我区居民虽对婚姻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民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但对宪法、合同法、诉讼法、选举法等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及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法规的了解相对较少。如在问卷调查中,各人员对有关公民选举权的资格、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监护责任、赠与合同等问题的选择中,选择正确的比率普遍较低。此外,部分居民对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整体法律意识仍有待于加强。有些居民即使认识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但对通过法律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持否定态度,尤其是在“民告官”的案件中,有些居民认为“官官相护”,不相信通过法律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村(居)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于加强我区村(居)干部有了一定的民主治村及依法治村意识,他们真心实意带领和帮助群众奔康致富,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爱戴与支持。但是,还有一些村(居)干部仍保留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工作方式,搞家长式管理;或者民主作风和法制观念不强,乱作为或不作为;还有个别村(居)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集体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虚报基塘整治面积骗取专项资金等等。这些现象虽然是少数,但侵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进而影响了依法行政和民主治理社区工作的进程。

法制观念不够强的原因分析(1)落后的历史传统禁锢。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则是封建统治的重灾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的民主观念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封建残余思想在农村地区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各种封建流毒没有彻底地得到清除,农民群众的民主思想和法制观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广大的农民群众还没有彻底地挣脱封建思想的禁锢,没有从封建残余势力的影响中真正地解放出来。(2)文化背景的影响.不可否认,我区农村的教育发展还有待于加强,科学文化知识比较贫乏。而教育的落后使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水平都比较低,无法对法律知识进行自主的学习和深入的研究,民主法治的思想无法通过知识这个渠道进入农民的头脑。农村地区的文化欠发达,同时给了那些落后腐朽的封建文和封建思想以死灰复燃的条件,而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则往往被排除在农村的大门之外。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的就是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因为人不是孤立的,任何一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人,因此人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经济社会环境下做出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就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思想、社会习惯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程度的评价。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在社会效果上就表现为,让其他人明白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在社会生活中抑制自己的非法行为,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对于良好行为的倡导,在社会上的效果则表现为,让大众明白法律的价值取向,积极创造社会财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法律与社会是不可分割的,研究法律必须要把法律放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研究。法律的运作也必然会引起社会对法律的评价,这就是说,法律与社会的作用又是相互的。社会行为也会给法律提出各种要求,法律又必须适应社会。但法律也会保持自己应有的价值立场,倡导新的社会思潮。

最后,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无规矩不成方圆。正是有了法律规范,社会才得以安定,经济才得以发展,人民才得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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