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1:16: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工作日中午禁酒的通知
青办发〔2010〕39 号
中共青州市委办公室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
实行工作日中午禁酒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党(工)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禁令内容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2、严禁在工作时间、值班时间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3、严禁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4、严禁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
5、严禁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场合酗酒;
6、严禁着制式服装到公共场所饮酒;
7、严禁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8、严禁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
三、提高认识,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改进党的作风、强化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行“禁酒令”的重要意义,自觉执行“禁酒令”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上级(或外地)来宾,实行规范接待、文明接待,不准超标准、超规格安排;到基层坚持用工作餐,不准要求基层搞宴请招待。基层单位要消除思想顾虑,严格执行规定,不搞超标准和违反禁令的招待,对不良风气要敢于抵制,确保“禁酒令”落到实处。
对违反禁令者,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造成重大损失、重大责任事故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明察暗访、走访群众等方式,加强对“禁酒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禁酒令的党员干部或者工作人员,一律按照通知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市纪委监察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3227110,3822701),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中共青州市委办公室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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