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货公司代理商合同

2020-03-02 03:31: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作计划书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主办,得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力扶持的政府项目。发展和管理黄金、白银等贵金属OTC(做市商制度)市场,将对国内黄金及白银交易市场形式形成有机互补。

贵金属交易所按照天津滨海金融改革创新与OTC建设规划,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完善贵金属交易市场,致力于将天津建设成为国际级贵金属信息中心、定价中心和贸易中心;为我国贵金属在国际上行使定价权创造条件。

交易所履行《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013号综合会员。公司在金融投资管理、投资教育培训、理财市场的开拓和未来金融信息服务等方面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前瞻的经营理念,并与各金融巨头、教育培训机构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作为天交所的综合类会员,之江公司将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自营业务及合作业务展开。

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营销战略

第一条:市场定位及推广策略

1、公司始终以打造全国最好的贵金属交易平台及投资咨询实体为目标,以保证客户利益为己任,努力规范市场交易流程,不断提升自身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更好的服务大众投资者。

2、推广策略:建立以地级市为基本操作单位的市场模式,完善全国范围内的整体市场建设,和代理商一起做大做强之江贵金属交易品牌。

第二条:市场模式

1、代理制:总公司以各区域加盟代理商的方式开展业务。公司承担产品宣传,业务培训,对代理商技术支持,加盟代理商负责开发特定区域的业务。双方共同商订该区域市场发展规划及策略,总公司将对代理商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任免。

2、直营制:总公司以分公司或营业部名义在某一地区建立营业场所,直接经营,以扩大公司品牌影响力,更好的服务当地客户及周边代理商,从而带动片区市场的发展。

3、合作制:总公司与代理商共同承担某一区域的业务发展,开展某地区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共同商订投资比例、职责和权利及利益分配。 第三条:公司支持

1、品牌支持: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各类媒介机构进行品牌宣传广告,代理商可以利用之江品牌效应,高起点、高定位的切入所在区域市场,迅速扩张,提升业绩。

2、管理、营销、宣传支持:公司将提供代理商管理规范手册,业务操作手册,市场开拓手册及各实用表格手册,软件使用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保证经营管理工作的一步到位;在营销上针对代理商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公司将派专业人士提供咨询、督导,诊断服务,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对代理商开业策划、营销策划、广告设计等相关宣传活动都会给予建议和支持,定期品牌宣传及推广、网络营销。

3、技术分析支持:公司为代理商提供整套信息系统,保证快速、有效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并有专业分析人士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技术培训,使代理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都拥有专业的分析和营销技术。另外将采用网络在线咨询、短信播报、重大行情预警机制,及时分析交易行情,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人利益。

招商原则

第一条:选择代理商的基本原则

1、有强烈的创业激情、认同我公司经营理念并愿意与我公司共同发展,保持战略方向一致;

2、在业务经营区域建立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及培训场所;

3、对金融理财产品有浓厚的爱好和兴趣,并有经营管理的经验或正经营同行业产品;

4、在当地有较好的口碑,丰富的人脉资源;

第二条:管理规则

一、管理原则

1、平等、互惠的原则;

2、诚信守约、实现双赢的原则;

3、长久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

二、代理商的日常管理

1、双方信息共享,互相沟通、加强合作、建立长期业务沟通配合;

2、与代理商的沟通过程中,公司全面收集信息及意见,了解运营情况和市场开发情况,协助做好市场分析工作;

3、公司及时准确传达市场政策,策划方案及产品信息,确保代理商准确理解,积极配合;

4、监督代理商严格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项任务合约,合理分解年度代理指标,并确保按预定任务完成;

三、业务要求

1、年代理业务量:a:代理商名下投资者数量,b:交易笔数,c: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及基础由双方共同商定。

2、代理商尽可能多的配合公司进行品牌及产品的宣传推广。

四、业务服务要求

1、代理商对所经营的产品有承担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的义务,公司的业务技术指导人员有义务协助代理商做好有可能出现的纠纷调解及善后服务。

2、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代理商及其业务人都要对公司的业务进行积极的、正面的宣传和引导,严格遵守商业保密有关规定,做好公司资料及客户资料保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业务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代理商及时处理客户的有关投诉和建议,并报公司备案,确保售后服务的及时,畅通。

五、宣传规定

1、代理商为拓展业务进行投资产品宣传,必须本着真实、诚信的原则,将风险及机遇如实表述,不得擅自夸大,更不得不真实地反映投资产品的本性;

2、代理商应及时把理商产品宣传策划方案、宣传途径、宣传产品等报公司审批,同时相关宣传资料须报公司备案管理;

3、代理商可选用公司统一发放的宣传资料进行产品宣传,自造宣传资料必须报公司审批备案。

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2010年3月

合作合同条款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协议项目和目的

1.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申请成为乙方业务_________地区代理商,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关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电子平台及现货交易分级体系,保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交易平台是合法的OTC做市商交易平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予甲方_________地区代理商资格,由甲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推广使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及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交易业务及技术平台。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费用等等情况。

2.1.2 甲方办理业务时由乙方委托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乙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2.1.3 依照乙方规定提交业务第一期保证金50万元。此保证金用于甲方发展客户数量所需要,并随业务的不断发展会不断增加,增加的幅度及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

2.1.4 依照交易所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双方约定的返佣标准,一般以客户手续费的50%为上限。

2.1.5 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1.6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2.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乙方认定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形式出现。

2.1.8 与天津之江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1.9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2.1.10 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其余的会员单位。

2.1.1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满时,与乙方续签本协议的优先权。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作为本合同服务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甲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以乙方的名义与规定区域内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由乙方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乙方不与甲方业务区域内的客户建立直接服务合同关系。

2.2.2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乙方的售后服务同时面对甲方及客户。

2.2.3 及时将与甲方推广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2.2.4 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2.2.5 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2.6 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应由甲方,乙方及交易所共同出面协调解决。

2.2.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情况修订合作和代理商管理规范。修订一旦作出,乙方会提前15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第三条 对代理商的奖惩

3.1 依据相关的约定业务开拓范围及约定业务量对甲方的业务给予奖励。

3.2 甲方成为乙方区域代理商后,如果不符合规范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违反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客户或者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取消其区域代理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

4.1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5.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3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协议结束后,乙方将在3个月内将保证金归还给甲方。

5.4 在5.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5.5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5.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5.7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第七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7.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3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管制等。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8.3 本合同任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4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5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8.6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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