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2020-03-03 23:16: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08年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术)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应当是2008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业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8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优先征集在抗震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尽量多征集一些少数民族青年入伍。有台湾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19岁。为适应部队的需求,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和有关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 》及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视力标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 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辅助检查,增加心电图检查,腹部超声检查为常规检查项目。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在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时间,统一填写2008年12月1 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 日起算。

五、征集时间

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为驻西藏,新疆部队征集的新兵需空运进藏、进疆的,征兵开始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并应于11月25 日前将新兵运至空运集结地。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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