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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福州商会成立大会会议议程
时
间:2013年12月28日
下午15:30 地
点:海口市海秀路53好海南省军区迎宾馆3楼多功能厅 主持人:
一、宣布大会开始(请大家起立)奏《中华人民共和国歌》
二、介绍嘉宾
三、宣读贺电,贺礼
四、请商务局相关领导宣读关于同意成立“海口福州商会”的批文
五、请民政局相关领导宣读关于同意成立“海口福州商会”的批文
六、请海南省福建商会领导宣读关于同意成立“福州十邑同乡会”的批文
七、宣读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金融顾问名单
八、宣读新当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名单
九、领导向商会会长、监事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授牌
十、请福州商会会长讲话
十一、请商会监事长做财务情况说明
十二、商会会长与光大银行海口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十
三、领导讲话
1、请福州市委统战部领导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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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福州商会 2013年12月28日 海口福州商会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常务理事会:林香仁
阮绍根
刘
荣
吴贤灿
陈义振
陈国财
高
就
高居泉
吴晓川
陈为朗
韩友荣
监 事 会:阮绍根
顾
问:谢宗辉
包洪文
林载亮
周圣军
刘志伟
法律顾问:邓兴斌
金融顾问:刘家驹
名誉会长:卓兴官
会
长:林香仁 监 事 长:阮绍根
常务副会长:刘
荣
高居泉
叶存兴
副 会 长:廖宇森
许平健
薛奴俤
张为杰
叶弥桂
叶存兴
欧孝彪
林回福
林进挺
范建绥
潘清海
刘星福
马招德
王朝益
陈逵逵
林水清
陈玉林
李有贵
陈
静
庄小娟
郭行文
陈本勇
吴贤灿
陈义振
吴晓川
陈为朗
欧孝彪
薛希洪
郭含军
刘仁健
陈
灼
刘
勇
李昌群
程礼斌
康高清
郑振淦
何贵兴
林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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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芳
林国水
杨
烽
叶
瑞
邱炜生
黄建荣
吴依坚 吴
萍
林同兴
康高清
海口福州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海口福州商会(英文译:F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HAIKOU。缩写:FZCHK)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在琼福州籍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乡亲自愿联合组成,并报海口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助、发展、服务及加强广大在琼福州籍企业、乡亲之间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闽、琼两省的商贸交流,推动闽、琼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口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海口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大道55-1号(闽锐商务酒店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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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传递信息,开展业务交流,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八)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九)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承办海口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海南省的福州籍企业及乡亲,承认本会章程,按照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办理入会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批准。本会会员含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凡被司法、公安、检察、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人员不吸纳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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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心本商会工作,及时向本商会反应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七)自觉维护本商会形象,加强会员间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会
长:8万元/年
监事长:3万元/年 常务副会长:2万元/年 名誉会长:1.6万元/年 副会长:8000元/年 常务理事:2000元/年 理
事:1000元/年 个人会员:500元/年
会员会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商会缴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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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为4年,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连任一届。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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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14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海口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口福州商会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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