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负责人审计规定

2020-03-02 10:43: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天津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科室负责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天津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津卫审〔2011〕492号)、《天津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卫审〔2007〕443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室负责人,是指局直属单位职能科室及业务科室(包括后勤、基建、财务、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及其他有资金往来的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局直属单位审计部门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任中定期审计、专项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离岗的科室负责人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一般情况下科室负责人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审计。

第五条实施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单位 1

审计部门力量不足或遇特殊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由单位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七条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审计、药械、后勤基建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单位主管此工作的正职领导。

第八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讨论、决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草案,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内容,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搜集、反映本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底,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行政的意见,与审计部门商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经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党政负责人审定后,向单位审计部门提交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通知,单位审计部门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科室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对于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出具审计通知,单位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推动本部门发展为目标,以科室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任职期间本部门各项经济活动、资产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本部门各项管理及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 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

(三) 本部门和被审计者本人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情况;

(四)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一)单位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经济责任审计通知,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报领导批准;

(二)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科室负责人及其所在科室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科室负责人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期限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党政及被审计科室负责人所在部门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的意见。采用审查被审计科室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及所涉及的财务资料、查看工作记录、实物资产、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审计,按规定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科室负责人和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科室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需认真研究、修定;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写出结果审计报告;

(六)将审计报告报党政主要领导、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并存入被审计科室负责人档案,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科室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七)根据审计发现问题下达督促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八)单位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被审计科室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科室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财务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科室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被审计科室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主动配合审计,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六条审计小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经济责任工作目标和行业各项规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科室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每年底,要将当年被审计科室负责人的审计材料按要求归档立卷。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津卫审【

2002】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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