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合同

2020-03-03 22:10: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乡已婚育龄妇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乡计生办公室

乙方:夫妇姓名联系电话:

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已婚育龄夫妇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督促已婚育龄夫妇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法管理、指导、督促乙方履行计划生育。

2、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3、及时免费为乙方提供或组织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免费为乙方提供“三查一治”服务,并送避孕药具上门。

4、甲方应按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依法依规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待和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政策法规享有生育的权利,有获得实行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

2、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按照政策申请办理

一、二孩生育证,做到一孩持《生育证》生育,二孩持《生育证》怀孕,持《准予收养通知书》办理《收养证》。

4、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孕期保健及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立即主动终止妊娠。

5、乙方外出15天以上的,应在流出之前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孕环情和孕期保健服务或寄回有效孕环情况证明书。

6、已婚育龄妇女在办理《生育证》和外出务工经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责任信誉金:生育节育对象不超过1500元,流动人口不超过600元。按照《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和参加“三查一治”,否则,所收责任信誉金转违约金。

三、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上协议,如有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退出生育期或户口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区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乡计生办监督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乡计生办(签章)乙 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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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合同.doc》
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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