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

2020-03-01 21:39: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4.申论热点天天读:房价问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近日国家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从今年4月国发10号文件首次提出对房价问责,到这次国家三大部联合公开表态,房价问责制终于从社会期盼之下,一步步走进公众视野,走向宏观调控的前台,并即将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可以相信,问责制必将在督促地方政府稳定房价、加强住房保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落实问责制同稳定房价一样,绝不是一件轻轻松松就可办到的事情。面对社会各界寄予的厚望,房价问责制要真正落实到位、不流形式、不走过场,至少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明确。

你认为落实问责制需要明确哪些问题?谈谈你看法。

【答题框架】

首先是考核标准。近年来,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抑制不合理需求、建设保障房、加强市场监管、调整信贷税费等方面的政策,最近又推出了“限购令”。这些种类繁多的政策,哪些应该纳入考核范围,如何量化计分,怎样区分合格与否,都要作出具体而明确规定,以提高刚性、降低弹性,形成科学的考核体系,保证考核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否则,考核政策到位不到位、工作得力不得力就是一句空话。

其次是何时问责。值得注意的是,房价问责制从出台至今,一直停留在文件上,处于将来时态,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久而久之,一些地方政府就形成一种错觉:考核问责不过是“狼来了”的喊声。许多购房者也对问责制心存疑虑。这些错觉和疑虑,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场预期。房价考核问责,何时变将来时态为进行时态?是每季一次、半年一次还是一年一次?周期考核如何与临时考核相结合?这些都需要有关部门作出公开回答,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交待。

再次是问谁的责。今年国发10号文件规定,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但具体问责之时有几个细节都必须厘清:在追究省、市政府“一把手”或分管领导责任的同时,是否还要追究所属的国土、建设、银监、税务等涉房职能部门之责?如果要究后者之责,政府分管领导与职能部门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如何防止“放大抓小”、“舍下保上”等问责痼疾在房价问责中重现?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要早作应对,不可不察。

另外是谁来问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房价这个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广大群众无疑是有发言权的。他们理应同有关部门一道成为考核问责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相关部门在进行考核与问责时,有必要邀请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并赋予其平等的话语权、投票权,以提高考核和问责的透明度、公信力! 4.1每日时评:经适房为何总“适用”错对象

4月12日,陕西眉县首个大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美景”小区开工,几乎八成以上的房源全部内定到全县87个单位(系统),其中县委、政府各组成部门有233户,副科以上者占到103户。

实际上,有关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保障” 公务员或者富人的做法早不止一起两起,就在今年3月,有媒体就报道,深圳多个经适房小区里大部分的业主是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地下停车库里停放着业主们的宝马、奔驰、奥迪等名车。而在其他城市,也不断曝出类似的新闻。也正因为这一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经适房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住建部副部长郭允冲也坦陈,目前经适房存在变相福利分房的问题。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则表态,决不允许“开着奔驰住经济适用住房”。

由于城市房价居高不下,无数市民成为房奴,为一套小小的住房要背上十数年甚至更长的“房债”,而更多的城市居民,则连当房奴的机会也没有,他们连首付的钱都拿不出。为解决这些群体的住房困难,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严格的保障房政策,竟然在不少地方演变成了特权群体“与民争利”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很少看到有相关决策人因此被严惩的新闻。

这种行为严重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资财,影响到“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构建,更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而且,还在无形中助长了其他一些地方“借鉴学习”。我不明白,按照相关法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何就这么难

4.2每日时评:“限价房”专供公务员是政策性腐败

限价房本来是政府为了抑制高房价,动用公共财政补贴中低收入人群,以解决他们住房困难的惠民工程。而在山西省忻州市,首例限价房项目不仅专供市直机关,而且被公务员大肆高价倒卖,从中牟利至少五千多万元。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大规模的腐败事件。不过和一般的腐败案件不同的地方在于,这是一起政策性的腐败。

我们一般所说的腐败案件,即大家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主要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腐败。这种腐败的特点在于,政策的初衷还是不错的,但由于制度当中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种种缺陷,留下了许多“寻租”的空间,比如利用审批权索取回扣,利用执法权收受贿赂等等。政策执行当中的腐败,虽然也存在巨大危害,但这毕竟是既违法,也违反政策的,所以腐败分子还是要偷偷摸摸地进行,不敢光明正大地拿到台面上。

但政策性腐败就不同了。政策性腐败的特点在于,它是通过制定对掌握公共权力者有利的政策的方式来进行腐败。这种腐败的规模往往很大,“受益者”众多,但从表面上来看,却又完全符合政策,更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而当事人也往往理直气壮。

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山西省忻州市所发生的,就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性腐败。一方面,大量公共财产被转入公务员私人的名下,公务员们大发横财,侵吞了巨量的国家财富,另一方面,整个过程又完全符合“程序正义”原则——建限价房是符合政策的,将其专供“市直机关”的公务员也是符合政策的,而公务员们在以“一折”的超低价买到这些房子之后,再按市场价转手倒卖,牟取暴利,就更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自由交易,没有任何可指责之处了。

正是因为一切看起来都是如此圆满,所以也难怪忻州市房管局局长周喜文会强硬地说,“它既是市委市政府办实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还是市直机关干部安居乐业的载体和实现安定团结、稳定大局的有效保障。”并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用讲稳定的态度、讲大局的观念、讲是非的标准,集全局之优势,举全局之力量,迎难而上”了。

但是且慢!利用执行政策的权力所进行的腐败是腐败,利用制定政策的权力所进行的腐败同样是腐败。无论周局长说得如何天花乱坠,从程序上看如何“无可挑剔”,但有一点是绝对无法回避的,那就是国家的限价房政策,其本意为了解决低收入民众的住房问题的,是为了雪中送炭,而不是为了替“市直机关干部”锦上添花的。忻州市限价房在分配过程当中,执行时有没有腐败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政策的出发点就错了。

预防并杜绝执行政策当中的腐败,需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预防并杜绝政策性腐败,更需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其主要方式,就是决策程序的民主化——忻州市发生这一事件,让我们再次看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4.3每日时评:经适房声誉应以严苛的管理维护

4月26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加强准入管理。在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上,秉承“国十一条”的精神,《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这点值得肯定。在具体的审核上,除了重申以前的诸多规定,还特别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做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这可以看作是对深圳“限制有车族”购买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回应。

其次,强化了经济适用房的日常管理。这可谓《通知》最大的亮点。《通知》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这将极有可能打擦边球的“闲置”和“出借”行为,也纳入禁止的范畴。

其三,强化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2007年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但由于各部门间缺乏协调机制,通过各种方式交易者大有人在。《通知》要求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完全产权,而且必须由住房保障的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中介结构才能代理交易。这种强化的退出机制,将会立显成效。

实事求是而言,经济适用房寻租或腐败的环节,无非是准入、日常管理和退出,管住两头,并且监管日常的持有行为,基本可以消除经济适用房中的最大弊病。就此而言,《通知》的针对性比较强。但是,以前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非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只要认真读读2007年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就会发现,这次《通知》中提到的大多数举措,不过是重申《管理办法》。之所以问题重重,是因为这些规定没被不折不扣地执行。

因此,《通知》虽然颇为严厉,但似乎依然是“没牙的老虎”:首先,无论准入、日常管理还是退出,工作量比较大,必须有专门人员和机构审核和监管,而事实上,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并没有此类负责机构。其次,缺乏具体罚则,迄今为止,我们屡屡听到经济适用房被骗购,屡屡听到被出租和牟利的案例,然而,鲜有人得到严厉处置。为何?因为无论是按照《办法》,还是按照《通知》,具体怎么执行,缺乏细则,更缺乏魄力和决心。第三,由于不少公务员亦以各种名义获得经济适用房,加大了监管难度,使经济适用房沦落为一些公务人员的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出现的种种问题,绝非因为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缺乏严格执行使然。为此,笔者建议:学习美国、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做法,尽快成立专门负责住房保障的“内阁”一级的机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没有法律的保障,任何规定、通知,威慑力都不足以保障经济适用房的安全;大力彻查全国的存量经济适用房,并通过典型案例,以严苛的管理维护经济适用房的声誉,使其真正回归保障功能。

4.4申论热点天天读:住房问题新举措

住房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问题,住房不能平稳供应,会导致社会矛盾加剧,不稳定因素攀升。作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对住房问题有足够的重视,所以房价问题成为2011年国家公务员的申论热点之一。

最新措施:

2010年10月,国家新一波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在国庆黄金周的前两天骤然而至,具体措施包括:全面暂停第三套房贷、首套房贷款比例升至30%及以上、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购首套普通住房契税下调等。

本轮调控除了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还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政府声音:

******总理2010年9月13日在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重申了中国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总体思路,他指出,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稳定房价和提供住房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温总理在国庆招待会致辞中再次强调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

发展历程:

1998年,中国开始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也大大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10年来中国新建住房65亿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28平方米。但2004年以来,随着土地出让方式的变化等原因,各城市房价开始快速上涨。2007年,由于房价涨势太猛,深圳每周就会发布一次房价涨幅;在北京,当年6月份一月之间北京房价上涨了20%。在厦门与郑州,甚至因房价高出现了有市民居住在集装箱中和自挖的地下室里的个案。

官方数据显示,2010年1-7月,北京四环路以内住宅期房均价为每方米3.4万元人民币。房价超出了普通百姓的承受能力。

三大问题: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住房和房地产业,一直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1.房价上涨过快(含房价过高)

2.投资增长过快

3.大套型住房比重过大

政府历年措施:

中国政府及时地发现了这三大突出问题,并于2003年开始,拉开了房地产调控的序幕。遗憾的是,国务院的调控要求没有很好地落实。直到2009年和今年初,一些城市的房价仍在猛涨。过去7年,不少城市房地产调控“雨过地皮湿”,搞成了“空调”,搞成了“调涨调涨再调涨”。

2009年末至今,国务院连续采取措施,并以2010年4月发出的“10号文”为代表,把住房问题提到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高度上。9月末相关部委的新一轮调控,进一步细化了“10号文”的内容。“调控新政”决不能再重蹈“空调”的覆辙,不能再因调控会带来一定幅度的房价下跌和建设规模缩减而犹豫动摇,而要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切实地把宏观调控的要求落到实处。

治理成效:

中国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包括:

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土地、财税、金融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引导市场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促进形成合理的住房供给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住房需求等多方面。

如住房保障建设初显成效,截至2008年底,中国已解决800多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截至2010年8月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开工410万套,占年度计划的70% 4.5申论热点天天读:保障性住房

住房是民生之要。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一、入选理由

我国的住房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历程,自上世纪末我国实行住房体制改革起,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导的住房供应体系”就被确立为改革的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出台,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工作目标包括继续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继续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和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四个方面,以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通知要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经典句式

住房是民生之要。

要把住房保障作为民生工作的重点,花更大力气,来加快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

三、面临的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管理中问题不断。

开发计划不落实,土地供应难以保证。

供应对象模糊,审核不严。

有些城市供应规模偏小,造成供不应求现象。

建设标准偏大,初期开发建设的房屋面积过大。

开发商利润难于控制,某些商品房为规避土地出让金而违规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等。有的城市中,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变相高价出售,造成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国家给中低收入购房者的提供的福利被开发商占为己有,牟取暴利。

廉租房实物和货币来源不畅。

租房的资格、租金标准难以确定。

保障方式不完善、监督体系不严格以及地区间进展不平衡等。

四、产生的原因

问题的关键在于与住房市场化进程相比,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一些城市成为“花瓶”和“点缀”,覆盖面与现实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第一、城市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缺乏应有的态度和决心。

二、公共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不足。

三、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标准过于简单。

五、对策:

第一、政府制定住房政策时,应明确区分“保障性住房”与“房地产市场”。

二、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应发挥主体地位。

第三、在制定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体系,了解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

第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4.6申论范文:住房改革攸关执政基础

住房改革问题是因改革进程中的某些偏差而出现的。在住房制度改革上,快速推进市场化的同时忽视了住房保障,“调控声声急,房价步步高”,使近10年来“买不起房”成为中国人普遍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住房具有着不可移动性、惟一性等物理特性和价值量大、流动性差、具有保值增值潜力等社会经济特性,住房在社会生活中同时具有生活必需消费品和投资性资产的双重角色,对国民的民生、民计有着深切的影响。鉴于国考申论命题迄今为止尚未涉足住房改革领域,因此考生备考时应对其相关的政策、理论等格外关注,切不可掉以轻心。

我国的住房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历程,自上世纪末我国实行住房体制改革起,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导的住房供应体系”就被确立为改革的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出台,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指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工作目标包括继续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继续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和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四个方面,以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通知要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问题

目前我国住房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住房改革进程以及市场发育水平的集中反映,也与当前宏观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密切相关。其中社会反响强烈、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房价快速上涨,特别是大中城市房价涨幅过大,新建的中小户型住房供给严重不足;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发育缓慢;住房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二是住房保障覆盖面小,措施不到位,有些保障制度设计不合理,由此产生的一些“寻租”和腐败现象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

三是住房市场宏观调控困难重重,调控政策尚未达到预期目标。

二、原因

我国住房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不是孤立和偶然的,其背景和影响因素比较复杂,是在特定发展阶段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是由于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城市化快速推进、婚龄人口大幅增加、部分居民的超前消费观念、居民对房价快速上涨的心理预期等因素的叠加,促使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需求集中释放,导致住房领域各种矛盾凸显。

二是我国住房市场发育时间短、水平低,市场机制和规则尚不健全、不完善,市场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同时,对政府在住房领域职责的认识尚不清晰,也影响了政府住房保障措施的实施。

三是由于流动性过剩、人民币升值预期、国际投机因素加大等宏观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诸多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内住房市场的矛盾。

三、对策

针对我国住房市场的现状,政府当前应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治理和规范住房市场秩序三个方面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以廉租住房制度为核心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在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和明确保障标准的前提下,具体保障方式应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强化各级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使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实施方式、保障标准等问题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围绕调控房价和调节供给结构的近期目标,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在住房市场调控方面的协调力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调控的职能分工,统筹协调各种调控政策,防止出现各自为政和政策措施相互矛盾的情况,提高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应尽快着手研究和起草《住宅法》,对我国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以及住房保障制度等予以法律规定,作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法律。政府各职能部门还应明确各自的市场监管职责。

基于住房在社会经济、政治中充当的特殊角色,与住房改革相关联的话题颇为重要。如,由住房改革衍生出的住房公平问题、通过房改拉动内需问题、住房改革中政府行政执法问题、职能转变问题、“以房管人”户籍改革问题以及房地产泡沫等等。

4.7申论范文:公租房建设

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这部分游离于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困难群体通常被称作“夹心层”。

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当前,如果全部依靠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覆盖面,一方面财政无力承受,另一方面,部分“夹心层”群体随着收入增长,几年后将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支付能力,对政府保障房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重要提示:

1.政府加强了资金投入

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2.积极鼓励多渠道资金的融入

意见指出,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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