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2020-03-02 02:47: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八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和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对各部门承担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坚决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切实将职能转变落到实处。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下放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行程序,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运行程序、促进社会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分析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从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政府整体效能的高度,合理界定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按照上下基本对应和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结合省政府部门“三定”工作,重点梳理和解决省政府部门间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合理界定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部门的职责边界,做到部门职能任务明确,权责边界清晰。

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细化协调配合职责,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认真做好职责调整划转工作。中央下放、转移的职责要主动衔接,部门间调整、划转的职责要及时到位,下放市、县的职责要及时取消并做好衔接安排,做到无缝对接,不留空档。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三定”工作,既赋予政府各部门职权,又相应明确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行政问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探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进一步提高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

逐步健全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改进评估方式,提高评估透明度,实现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评估结果与表彰奖励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岗位意识,提高行政效能。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规划、建设等职责。

3.组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省交通厅的职责、省建设厅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4.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5.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省外国专家局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原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仍列党委机构序列。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6.组建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局。

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省卫生厅管理。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8.将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9.单独设置省政府政策研究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不再挂省政府研究室牌子。

10.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不再挂省民防局牌子。

11.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12.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挂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13.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挂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

14.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成建制改为事业单位(现有公务员仍保留身份,新进人员一律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机构48个(不含省监察厅)。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部门管理机构7个(详见附表)。

保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与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挂省宗教事务局牌子)、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挂省版权局牌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物价局、省监狱管理局。

(五)完善管理体制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扩权强县、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等改革为基础,进

一步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关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

理顺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沟通协调,顺畅工作配合与衔接机制,做到既发挥省政府部门垂直管理优势,又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管理的积极性。

(六)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确保机构改革后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体不突破现有数额。组织实施省政府部门“三定”,按照从严控制的要求,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进一步规范部门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二、“三定”规定的制定要求

省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制定工作,是组织实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环节。《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新设立及保留的机构,都要重新制定“三定”规定。“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职责调整。即明确界定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下放、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的职责,指部门原来已有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即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地界定本部门的主要职责。职权和责任的确定,要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为依据,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要作对应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没有明确、我省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交叉的职责,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明确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几个部门完成的,要明确牵头部门。职责界定还要注意把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与部门职责区分开,防止把不属于政府的职责通过部门“三定”合法化。

(三)内设机构。即明确部门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责。内设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总数,减少内设机构加挂的牌子,任务单一或职责相近的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名称应当体现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责,一般称处或室,原则上不称局;部门内设机构不再下设科。内设机构的职责是部门主要职责的分解,要严格限定在本部门主要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出新的职责。省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设置及编制,机关党委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即明确机关行政编制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重新核定机关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指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需要专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牵头、配合职责具体工作事项);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置;部门直属(派出)行政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宜;其他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

(六)附则。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和监督检查事宜。

三、机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为保障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员编制调整安排、离退休人员归属管理、事业单位调整划转和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

(一)人员编制的调整与安排

机构调整和职责整合的单位要按照“人随事走”原则调整安排人员编制。新组建机构的人员编制,要从被划转职责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中调整;成建制划转职责的部门,人员编制一并划转;部

分职责划转的部门,承担划转职责的人员,要连同编制一并划转。机构改革调整变动单位,领导干部作相应安排的,领导职数逐步消化到规定职数。

(二)离退休人员的归属与管理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保持相对稳定,经费的财政供给渠道不变。成建制合并到新组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机构管理;部分职责划出的部门,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不再保留的部门,职责分别划归几个单位的,其离退休人员由承担其主要职责的部门负责管理。

(三)不再保留部门的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与调整

不再保留部门的所属事业单位,要本着先稳定、后理顺的思路,先明确归属,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改革。省经济委员会和省信息产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归属新组建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归属新组建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机构变动部门国有资产、公文资料等处置与管理

机构变动部门要在认真清理、登记财物的基础上,首先做好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的清偿工作,然后随机构、职责调整划转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和公文、资料、印章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执行。

省政府新组建、改变名称的机构衔牌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制作,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即可挂牌,原有机构的牌子同时停止使用。

四、组织实施的方法步骤

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工作要做到机构调整到位、领导班子到位、职责任务到位、“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在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后,用一个半月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具体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召开省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部署安排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动员,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积极为改革奠定思想和工作基础。

第二阶段:拟定方案。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研究拟订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并于动员大会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编办。部门管理机构“三定”规定(草案)报送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阶段:审核报批。省编办要积极协调,严格把关。在认真审核部门“三定”规定(草案)后,及时上报省编委审批,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三定”规定批复后,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具体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定岗任务,建立和完善适应新机构高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三定”规定实施后,各部门要认真检查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编委报送书面总结报告。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省政府机构改革的检查验收工作。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略)

说明:

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1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监察厅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教育厅与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办公厅挂参事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外事办公室挂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省

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挂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7个:物价局、能源局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卫生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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