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税收影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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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税收影响的研究

作者: 章建平日期: 2012-10-10

一、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营业税和增值税共存的矛盾所带来的问题日益严重,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已经将两税合一列为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象,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行为全部或部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畴,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业税作为流转税中的第二大税种,同时也是地方税体系中最大的税种,可以说,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又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逐步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协调的问题,此次改革需要对整个财税体制进行调整,重新构建税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研究

(一)现行政策分析

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形势下,为什么我国营业税需改征增值税?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首先,从税制完善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在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比如,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

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最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所有的货物和劳务,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上述分析,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现已确定的这一改革事项在上海先行先试,将为分步推进这一改革取得经验。可以预期,在上海拉开序幕的这一总体上使相关企业免除重复征税制约而在总体上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发挥潜力,推进自身业务经营和发展中的专业化细分,提升服务水准,进而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增进百姓实惠,并有益于扩大内需、推进产业升级换代,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二)试点数据显示

今年1月1日以来,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上海市的精心组织下,实现了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改革试点虽然时间不长,但已呈现出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

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

二是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拓宽了加工制造业产业链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目前,试点地区纳税人来自外省市的订单已经开始增加,表明改革试点相应扩大了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市场需求。

三是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试点之前,许多制造业企业基于外购技术的营业税负担问题,不愿意将研发环节从本企业分离。试点之后,由于外购研发技术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一些生产制造企业向外分离研发设计等业务的意愿愈来愈强。改革对深化专业分工、提高创新效率的激励和引导效应正在显现。

四是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得到了体现。在宽化效应方面,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推动了这类服务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深化效应方面,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退还,增强了这类货物出口的竞争力。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税收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地方财政收减少,收支缺口扩大,推动预算外、制度外收入膨胀。营业税是地方税,而且是地方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目前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一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将有四分之三上缴中央,地方税收受到很大影响。而且,虽然地方在增值税方面收增加,但是远远比不上营业税收,这样一来,地方经济增长阻力增加、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不足程度扩大,产业政策实施弱化,地方财政风险增多,财政风险规模扩大。

《中国财政年鉴》公布的地方财政决算收入数据显示,早在1998年,除了山西、黑龙江、江苏和云南外,全国27个省级行政区的营业税收入都已经超过增值税分享收入;而到了2008年,地方税收收入的31.8%来自营业税,19.3%来自增值税分享收入,只剩山西和黑龙江的增值税分享收入超过营业税收入,其他省份都是营业税收入高于增值税分享收入,约一半以上省份的营业税是增值税分享收入的两至三倍,北京市的税收收入中营业税收入是增值税收入的四倍。

营业税改增值税,也就是增值税扩围,由于直接影响流转税税负,因此对物流企业流转税税负影响显著,

同时,由于增值税扩围,也会影响到固定资产折旧、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因此也会间接影响效益。

营业税是地方收入中的第一大税,如果营业税被增值税替代,直接的后果就是地方政府将失去第一税种,这会给本不完善的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冲击,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将会陡增。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面对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我国果断实施一系列涉及范围广、实施力度大、针对性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财政收入已经连续多年快速增长,2011年更是突破了10万亿元大关,国际金融危机等外部形势依然严峻。我们着眼于营造更好的财税环境,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甚至加大结构性减税的力度,减轻税收负担,激发和保护企业的发展活力,实施“放水养鱼”的灵活税收政策,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结构性减税本身就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部分,而积极财政政策又是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

结构性减税是优化我国财税政策的基本方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我国将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同时,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在上海进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会稳步扩大试点范围。

从这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来看,改革应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从试点行业来看,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可使用3%的征收率,会低于或不高于现行任何一个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若采用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由于抵扣政策的实施,不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总体看,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预计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但是,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的企业,因具体情况不同,减负程度也不尽相同。

对地方政府而言,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但从长远看,企业负担减轻了,投资意愿会有所增强,经济增长有了持续的动力,放大到一个经济周期看,地方财政收入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一)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

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的财力进行了相应的划分。中央和地方都有了自己的固定税种收入,但这些固定税种收入对于中央和地方来说,规模和比例都比较小,而更多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收入。此次税制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降低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但事务并没有相应减少,致使地方财政困难可能会加剧,同时也可能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力分配的博弈强度。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不断提高,财力相对比较富裕,此次税制调整一定程度上将会再次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中央财政具备了调整地方政府共享税比例的条件和空间,同时中央也可以把调整共享税比例作为一项政策激励手段,在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同时,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现各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缩小各地方财政收支因税制改革而带来的巨大波动。

同时,要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考虑到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地位将受到影响,所以积极培养税源,重现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合理调整辅税税种,进一步优化地方税制结构。最后,金融政策上予以适当权力下放,允许部分地区发行地方债,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主权。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加了增值税的征管难度,特别是对劳务征税,其复杂程度并不亚于对商品和货物征税,甚至要更加复杂,对劳务征收增值税,需要根据提供劳务的企业的特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征收制度,以便实施对劳务征收增值税。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信息资源也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如何解决征纳双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仅是增值税面临的改革问题,也是全面提高我国税收管理水平面临的严峻考验。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不能简单理解为信息化就是以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而是对税收管理业务的再造。一方面,继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资金进行软件的升级。国、地税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再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的联网,构成一个网络平台。另一方面,信息化的持续发展离不开精通业务和技术的复合人才,所以对人才的培养、教育是不可忽视的,所以加快信息化建设是建立税收管理工作规范、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基本要求。

(三)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整体优化税制。政府的税收定位应从以前单纯追求GDP的增长向追求可持续发展转变。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不仅是完善税制的必要,更应该认识到,增值税的完善直接关系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业属于低碳行业,优化营业税制、增值税制,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同时,通过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鼓励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有效生产、合理消费。

(四)提高政府支出效率,缓解支出压力。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因消除了大量重复征税的因素,可能会在短期内出现税收收的增长减缓的势头,这无疑降低了政府进行改革的动力,从实际来看,我国仍存在较大的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促进国内经济持续发展,保障民生的政府支出压力,这种压力的缓解,政府更多地寄希望于税收收入的增加,但这种做法无异于“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使我国财政陷入“悖论”境地,极大地制约增值税税基的拓展。

(五)发展地方经济,保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发展地方经济是提高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的根本途径。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是源与流。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必然就会有税收收入,即有源必有税,源多税必大。因此,发展地方经济才是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根本出路。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产业转型,依靠科技的手段,搞好产业链,实现地区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发展中的作用,做到整合区域信息,打破区域限制,以完善的法制法规为地方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作者单位:宜春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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