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能力建设标准1029

2020-03-03 11:34: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利川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利川市内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单位)。

第三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四条 “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第五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建设标准

第六条 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宜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七条 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及内装修有无违章;

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及使用情况;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6、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员工对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要求的掌握情况;

8、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社会单位应明确防火巡查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 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十二条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建立记录,记录完整、准确,交接严格。 第十三条 社会单位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第十四条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火灾隐患确定后,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第二十条 员工熟悉本岗位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会使用消火栓、铺设水带出水灭火,动作熟练迅速。

第二十一条 社会单位应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灭火和引导疏散的职责、人员分工,逃生自救、引导疏散的方法和要求,并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确保员工熟练掌握灭火、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 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1、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2、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第二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 分钟内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第四章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还应熟练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第二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5、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第二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指挥员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社会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三十条 社会单位应有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社会单位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掌握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6、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社会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要利用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或电视等宣传教育培训工具、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传单、画报、手册、报刊、杂志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方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达到“256”建设标准。 第三十五条 社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达到“六个一”标准。即: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每20米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

第三十六条 社会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志、标牌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应及时更换。消防设施器材标牌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由利川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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