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

2020-03-02 11:02: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沁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师德师风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按照《关于在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十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沁群组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教师队伍中开展一次师德师风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明确活动要求,确保活动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整治活动,集中处理群众反响强烈的师德师风问题,引导和促进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守师德规范,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切实提高师德素养,造就一支“有理想、爱学生、钻业务、出成果”的研究型教师队伍。

二、组织机构

成立沁阳市教育局师德师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和专项整治纠风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师训科,杨文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专项整治纠风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信访监察室,张永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三、办法措施

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初开始,至6月底完成。主要有宣传发动、学习教育,自查问题、民主评议,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等环节。环节不分阶段,要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建边改的原则,保证活动实效。

(一)宣传发动,学习教育

各单位要在5月初组织教师开展师德师风学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师〔2014〕1号)、《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焦教发〔2014〕35号)、《沁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的意见》(沁教文〔2009〕83号)、《沁阳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工作纪律的通知》(沁教文〔2010〕72号)、《沁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沁教文〔2013〕46号)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在学习过程中,各单位要注意挖掘身边典型,选树本单位师德师风先进人物,通过报刊、校报、墙报、宣传橱窗等,大力宣传,全面学习。教育局将在沁阳教育管理在线建立师德师风专栏,宣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师德高尚的优秀教师典型,营造良好的师德师风建设氛围。

(二)自查问题,民主评议

1、公开“师德承诺”。学校和教师要向社会公开作出师德“承诺”,并将承诺内容公布在学校、任教班级教室醒目位置。同时各单位要在校门口公示“教育系统民生热线”,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2、广泛征求意见。各单位要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组织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和教师师德师风进行公开评议、征求意见和建议。

3、突出重点整治。各单位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整治违规举办校外辅导班、引导或变相引导学生购买校外教辅资料、体罚学生、课内不讲课外讲、校内不讲校外讲、校长教师懒政、乱收费等群众反响强烈的师德师风问题。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1、严格整改落实制度。对照评议和查摆出来的问题,学校、教师要认真梳理,简单问题要立行立改,复杂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自查中反映出的问题超出学校处理权限的,由专项整治纠风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认真调查,一抓到底;一经查证落实,将依法依规处理。整改问题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建边改。(责任领导:杨文科张永利 牵头科室:信访监察室 配合科室:师训科 责任单位:各学校)

2、完善师德师风培训制度。各单位要把师德培训作为校本培训的重要内容,保证学习、教育时间,做到师德培训制度化、常态化。(责任领导:杨文科 责任科室:师训科 责任单位:各学校)

3、建立师德师风民主评议制度。各单位要主动聘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师德建设社会监督员,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完善学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加大家长委员会建设投入,完善家长委员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开门评教、开放办学活动。(责任领导:张冰忆 责任科室:教育科 责任单位:各学校)

4、建立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师德行为规范的教师,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称、职务;三年内不得参加优秀教师评选;已取得的称号,要予以取消。(责任领导:杨文科 责任科室:人事科 责任单位:各学校)

5、建立师德责任追究制度。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规范的,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要向教育局做出师德师风承诺,及时处置本单位发生的师德师风违规问题,并及时上报处置情况及整改报告。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处理,经常发生师德问题或同一问题反复发生的单位,教育局将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任领导:张永利

责任科室:信访监察室

责任单位:各学校)

6、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学校制度改革,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引导教师广泛参与“青年教师技能大赛”、“师德主题教育”等活动,为每一位教师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要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关心教师,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要高度重视和了解教师的思想状况,关注教师的身心健康,防微杜渐,对各种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责任领导:黄先亮杨文科 牵头科室:师训科 配合科室:安全科 责任单位:各学校)

四、整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师德师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是回应群众关切、解决群众关心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形式,同时也是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针对存在问题,带头立规矩、定制度,带头促整改、抓落实。

(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整治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中心小学负责辖区幼儿园师德师风整治工作。要运用各种方法,提高教师的思想认识,消除侥幸、抵触等不良心理,引导教师积极自查自纠并自觉整改,做到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建章立制不健全不放过。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把违规举办校外辅导班、引导或变相引导学生购买校外教辅资料、体罚学生、课内不讲课外讲、校内不讲校外讲、校长教师懒政、乱收费作为此次整治活动的重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教师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师德师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整改计划。问题整改要突出“立行立改”,对确需较长时间整改的,要建立问题整改台帐,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进度及结果报局教育实践活动督导小组,各督导小组汇总后分别交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信访监察室、师训科存档。

(四)全面协调,统筹兼顾。各单位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本单位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实效,提升社会、家长、学生对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满意度。

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承诺书

为忠诚履行教师职责,争做人民满意教师,争当最美焦作人,推进美丽学校建设,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我向学校、学生、家长、社会郑重承诺做到“十要十不”: 要强化宗旨凝心聚力,不违法违规辱没师德;要转变作风转型攻坚,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要主攻质量争创一流,不浅薄浮躁固步自封;要共建美丽绿色发展,不沽名钓誉自损形象。 要严谨治学创新提升,不嫉贤妒能表里不一;要以人为本爱护学生,不歧视体罚侵害学生; 要爱岗敬业言传身教,不参与三乱有偿家教;要言行得体文明健康,不仪表失雅言行粗俗; 要廉洁从教风清气正,不以教谋私收取钱物;要沟通协调和谐平安,不激化矛盾制造事端;

以上承诺,保证自觉遵守,全面接受监督。如有违犯愿意接受学校及教育部门的教育和处罚。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人事、监察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小学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律取消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涉及乱收费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主管教育监察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师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 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主动查处,又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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