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

2020-03-03 12:44: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度审验)是物价部门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收费情况,不断规范收费行为,改进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重要工作制度。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实施年度审验,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 ,依照其他有关价格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 年度审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社会监督的原则。省物价局统 一管理全省年度审验工作,并负责中央驻昆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各地、州、市物价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州、市的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其他收费单位由县级物价部门负责年度审验。

第五条 年度审验的范围是指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年度审验的时限一般是收费单位上年度的收费情况,必要时可追溯 到以前年度。

第七条 年度审验时间统一为每年的3至5月。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应于5月 3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审验情况汇总报省物价局。

第八条 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

1、执收单位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国务院、国家计委(物价)、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省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包括委托各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部分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相符。

2、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及时在收费许可证上进行变更。

3、明令取消或停止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是否及时在收费许可证上注销。

4、是否亮证收费。

5、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6、是否有转让、涂改、复印、借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7、持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或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使用的专用票据。

8、其他需要列入年度审验的内容。

第九条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由省物价局确定全省年审工 作的重点行业和单位,各地、州、市、县物价部门应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依据以下政策规定

1、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

2、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3、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联合批准或转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4、各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的关于取消、暂停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5、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年度审验认定的合法收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了合法的管理或服务行为;

2、严格执行了合法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办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并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坚持亮证收费;

4、使用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审验应认定为乱收费行为

1、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2、超出《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事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 范围的;

3、擅自转让、涂改、复制、借用《收费许可证》的;

4、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5、有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第十三条 年度审验的程序包括:自审自查、审验、复查、评审。

1、自审自查:由参加年度审验单位,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要求,对一年来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的自审自查,并如实填写有关报表,写出书面总结。

2、审验:由各级物价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对被审单位报送的有关收费报表,收费的有关文 件、收费许可证等进行认真的审查。

3、复查:复核审验结果。

4、评审:对执收单位执行收费情况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在年度审验开始前15日内,向被检单位发出年度 审验通知。被检单位在接到物价部门的通知后,应做好年度审验准备,按时参加年审。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参加年度审验时,应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填 写《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附件

一、一式二份),并按规定时间,携带\"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云南省收费管理员岗位合格证》、收费票据存根,《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批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效文件及有关资料到物价部门参加年度审验。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审验时,应对执收单位收费情况逐项认真审核。并认真 填写《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登记表》(附件二)

第十七条 年审工作人员在审验中发现疑问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作出解释

和补充有关资料。遇到政策界限不清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物价部门对被检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年审后,应作出年审结论。 年审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据实填写《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结论书

》(附件三)一式二份,送被检单位一份,归档一份。

优秀是指正确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无收费违纪行为;

合格是指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未发生自立收费项目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和其他违纪收费的;或虽发生过自立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和其他违纪收费,但情节轻微,且能自觉采取整改措施,上缴或清退违法所得的;

不合格是指严重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乱收费的。

第十九条 对年审结论评为优秀的单位,物价部门应予表彰、奖励;对年审 结论为合格的单位,应据实指出成绩和不足;对年审结论为不合格的收费单位,应责令暂停收费,并由同级物价检查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条 年审工作完毕,各地、州、市物价局应认真总结本地年审情况, 写出书面总结,认真汇总填写《云南省》〖CD#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附件

四、一式二份)上报省物价局一份,归档一份。

第二十一条 年审工作人员应负责整理和妥善保存年审文书,建立健全收费 管理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的,由发证部门暂扣收费许可证,限 期十五日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明令停止收费,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被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整改已纠正了违纪行为,要求 补办收费许可证的,应写出书面报告,重新申办,纳入下年度审验时才予办理,在未办理前不得收费(确有特殊原因可申办临时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对第十二条所认定的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有关价格违法处罚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收费单位参加年度审验时,应交纳许可证工本费和年审费, 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及年度审验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4]13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年度审验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年度审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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