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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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2008-12-29 15:06:23 阅读33 评论0字号:大中小 订阅

依据《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八款之规定,物理、化学实验室为我校防火重点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均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室防火安全工作和各种火险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学院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安全防火责任制的基础上,确定和落实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本单位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实验室防火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四、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使用、位置等,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能随便离开实验室。

五、学校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放置,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和损坏,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安全通道和出口畅通无阻。化学实验室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室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六、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以及使用化学危险品(钴源等),应落实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七、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一般实验室应切实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①新建、改建实验室,其建筑物应为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房间外墙、间壁、隔断、顶棚和装饰,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门应向外开启。

②维修设备必须先关闭设备电源,再进行作业;维修时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等用电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位置。

③不能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

④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⑤电器设备和线路、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

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通知及时进行修理。电、电烤箱等设备应做到人走电断。

⑥实验室使用的电烤箱、电加热器、电炉等应明确固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

九、化学实验室的应用和操作要符合一般实验室的基本防火安全要求,还应建立健全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

①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随用随领,不应在实验现场存放;零星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由专人负责,并存放在金属柜中。

②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③清洗时所用辅料,如汽油、酒精、苯、丙酮、乙醚等低燃点易燃液体,必须远离明火,保持良好的通风,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

④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和低燃点的易燃液体。

⑤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后,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检查验证或询问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⑥在实验台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是不应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容器。

⑦日光能照射到的房间要备有窗帘;室内日光可照射到的地方,不应放置遇热易蒸发的物品。

⑧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性气瓶,一般应放置室外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内,氢、氧和乙炔不能混放一处,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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