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3:51: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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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实验室名称
应填写实验室的申请名称
若实验室本身具有法人地位,则名称应是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独立法人的组成部分,则实验室名称前应冠以法人机构的名称。
名称要写全称,要与单位公章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B.主管部门名称
“主管部门”指机构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核准盖章,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此项不填。比如:检验机构为XX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其主管部门应为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并由该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盖章。
C.申请日期
申请日期应填写将申请书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时的日期,写明年月日。
1.实验室概况
1.1实验室名称同上
地址应填写XX省XX市(县)XX街(路、道)XX号。
“负责人”系指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授权人。
“联系人”系指实验室应指定一名人员,他负责与认评处联系。 “职务”应填写行政职务。
1.2所属法人机构名称(若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此栏由非独立法人检验机构填写,单位名称应写全称,“负责人”为所属法人单位管理检验机构的领导层人员;“地址”、“职务”栏与1.1相同。
1.3“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同1.2;
“地址”、“职务”同1.1;
“负责人”栏系指主管部门里主管检验机构的领导层人员。
1.4实验室设施特点
根据检验机构设施特点,在不同特点检验设施后的“□” 内打“√”。
1.5法人类别
根据独立法人机构或机构所属法人的类别,在不同类别后的“□” 内打“√”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计量认证
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设立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只进行计量认证评审,如果是第一次计量认证,则在“首次”后的“□” 内打“√”,如在有效期内需扩项,则在“扩项”栏后的“□” 内打“√”,三年到期后应重新提出申请,则在“复评审” 栏后的“□” 内打“√”。
2.2计量认证+授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站在相应的“□” 内打“√”。
2.3计量认证+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立的县级及以上机构在相应的“□” 内打“√”。
2.4获证书情况
把最后一次获取证书编号及其有效截止日填写清楚。
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指代表实验室主要服务能力的典型领域,如食品类、家用电器类、机械类、轻工类、化工类、建材类、玩具类、贵重饰品类、生物类等等,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分类。
4实验室资源:
4.1实验室总人数:总人数及各类人员实际所占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占的比例,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4.2实验室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和仪器设备的的总数好理解。
4.3实验室总面积:实际办公占地面积(实验室与办公室面积之和)。
4.4多场所名称地点: 不在一起的多个检测机构(如有)分别填写。 5附表:
附表1申请资质认定检验能力表。所申请的检测能力。
附表2.1授权签字人申请一栏表。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系指对检验报告批准签发的授权人(不含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人员)。
附表2.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申请人的简历、经历和对所承担的领域的熟悉情况。
附表3组织机构框图。对实验室的组织机构划分情况要画成框图。 附表4实验室人员一览表。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
附表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仪器设备的实际配备情况。 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6.1典型检验报告(1份)
6.2质量手册(1份)
6.3程序文件(1份)
6.4其他说明文件:
6.4.1独立法人实验室: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首次、复查)。
6.4.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法人授权文件。
实验室设立批文。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6.4.3固定场所证明文件(适用时)。
6.4.4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适用时)。
6.4.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名(适用时)。
6.4.6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6.4.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7希望评审时间
按年月日填写。
8实验室声明
认可以下声明。按实际法人地位签字。
9.附表1: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
9.1“序号”栏
9.1.1首先按产品专业类别排序,用“
一、
二、
三、„”列出,在每个专业类别中,再按“
1、
2、
3、„”顺序列出产品(一个顺序号只表示一个产品)。
9.1.2在每个专业类别中,属同一种类产品应集中顺序列出,如食品类中属于饼干的产品应集中连续在一起列出,其中间不应列入其他类产品。
9.1.3产品顺序号应连续列出,如第“一”类产品列到顺序号的最后一个产品为“10”,而第二类的第一个产品应从“11”开始顺序列出。
9.1.4产品标准中隐含的标准都要列出,特别是食品中的添加剂标准,能检的项目要列在添加剂标准后。
9.2检测产品/类别 按实际填写。
9.3检测项目/参数
9.3.1序号 同一个产品中的项目排列序号。
9.3.2名称 指该项目的名称。
9.4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每一个产品(或项目)名称应有
一个产品标准。依据的标准名称、代号(含年号),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本栏只填写标准名称和编号,如为其他标准时,除填写标准名称、编号以外,国际标准还应填写发布国家或单位名称,如是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要填写企业名称。
9.5“限制范围或说明”栏
“限制范围”不能检项目或分包应加以说明。
9.6“第页 共页”栏
指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页数和顺序。
10附表2.1和2.2按5中有关要求填写
11.组织框图
11.1独立法人
11.1.1依法设立的检验所
11.1.1.1外部(行政或业务指导)关系是相应的地域技术监督局,即市级所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所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1.1.2内部关系应四层
a.第一层为最高管理者;
b.第二层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其他副职;
c.第三层为管理部门;
d.第四层为检验室。
11.1.1.3连接方式
a.技术监督局,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副所长),管理部门之间,属行政关系,应为实线连接。
b.管理部门与检验室虽属业务指导关系,但因领导者通过管理部门对检验室行使管理职权也应为实线连接。
11.1.1.4内部关系框图中内容
a.应列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的具体姓名和主要职责;
b.要列出管理部门和管理室的负责人及其部门职责。
11.1.2依法授权的专业检验站
11.1.2.1外部关系为
a.行政关系为主管部门;
b.业务指导关系为与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11.1.2.2内部关系同11.1.1.
211.1.2.3连接方式
a.主管部门,检验机构最高领导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管理部门属行政关系,应为实线连接。
b.技术监督局与最高管理者,应为虚线连接。
c.管理部门与检验室为实线连接。
11.1.2.4内部关系框图中内容同11.1.1.
411.2非独立法人
11.2.1不是独立设置的检验机构。
11.2.1.1行政主管部门和母体法人机构是其主管部门。
11.2.1.2内部关系同11.1.1.2
11.2.1.3.连接方式均为实线。
11.2.2依法授权的专业检验站。
11.2.2.1质检机构的外部关系为:
第一层为母体法人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层为母体法人机构全称。
11.2.2.2内部关系同11.1.1.2
11.2.2.3连接方式
a.行政主管部门、母体法人机构、检验机构、管理部门、检验室之间为实线连接;
b.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检验机构为虚线连接。
11.2.2.4内部关系框图中内容与11.1.1.4相同。
11.2.3挂靠在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中的检测站
其结构框图应为:质量技术监督局—母体法人机构—专业检测站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管理部门—检验室,均为实线连接。
11.2.4行业检验机构与11.2.2相同,但应去掉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12、附表4检验人员一览表
检验人员应包括最高领导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业务管理部门和检验室的人员。
13附表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
13.1按《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中“检测产品/类别”和“检测项目/参数”栏所列产品的先后顺序填写此表。
13.2属同类产品,可选择其中1个典型产品,列出检测参数名称(其他可只列产品),所谓典型产品,系指该产品的所有检测参数,可覆盖其他产品。
13.3“检测项目/参数名称”栏内列出产品名称及其所有参数名称,并在产品前冠以序号
1、
2、3.„,在参数名称前也要冠以序号1.1、1.
2、1.3„。
13.4在“标准条款/检验细则编号”栏内,列出该典型产品的产品标准编号,并在相应参数名称后列出该项目在产品标准中的条款号。
13.5所申请的项目遇有多种检验方法的,如全部采用的要将所有需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列在表5中。
13.6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技术指标、溯源方式、检定/校准机构、有效截止日
期填写在相应栏内,其中:
a.“检定/校准机构”栏有四种情况:一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二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三是指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承担法律规定的专用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四是检验机构对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准。
b.有效截止日期应写到“日”。
13.7“备注”
13.7.1无法溯源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比对或参加国际、国内能力验证的结果填写在“备注”栏内。
13.8签字
评审组现场应在此表签字。
14、附表6检验能力分析及分包情况一览表
14.1本表用来说明申请认证/认可(验收)产品的检验能力,按参数申请认证/认可(验收)的应填写是什麽产品或哪类产品的参数。
14.2产品排列的顺序应与《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一致。
14.3本表中“序号”、“被检产品/参数名称”和“标准/规范代号”与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和“依据的标准名称、代号”填写内容一样,只在“标准/规范代号”栏不填写标准名称。
14.4“总项数”
“总项数”指标准中规定应检测的总项目数。
14.5“能检项数”、“占%”
本实验室自己能检测的参数项数(或提出申请的项数),并计算占总项数的百分数。
14.6产品标准中隐含的标准都要列出(特别是食品中的添加剂标准,能检的项目要列在添加剂标准后),将所有标准列出分别计算百分数(食品添加剂单独列出,不用计算百分数,要注明能检项目的名称)。
14.7“不能检测的参数名称”
应把不具有检测能力的参数名称全部列出,其数量与“能检验项数”相加应等于“总项数”。
14.8“接受分包单位及认证/认可证书号”、“分包期限及合同号”
对不能检验的参数批准允许分包的,但接受分包单位必须为经计量认证/认可的机构(实验室),并以合同形式确定,应把接受分包单位名称及其计量认证/认可证书号、分包期限及分包合同号填写在相应栏目中。
14.9“备注”
如还有其他需说明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
14.10应排出顺序和总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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