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

2020-03-03 13:44: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名词解释: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3.债:债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4.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用权。

6.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7.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8.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9.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10.劳动合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2.建筑工程担保制度: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规定,为促使债权人旅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简答:1.法的形式有几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规章(7)国际条约

2.法的效力层级: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题、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六)备案和审查。

3.法人应具有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5.代理的主要种类:(1)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2)法定权利:故居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5.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7.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8.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用性

(三)地域性

(四)期限性

9.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0.注册商标权有效期: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往往也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限期是无限。注册商标有限期满,需要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10.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1.建设工程担保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1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13.民事责任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15.行政责任的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6.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7.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申请延期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9.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20.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人员素质、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工程业绩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21.禁止以他皮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2.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24.公开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5.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6.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7.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形:(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7.中标人的确定范围: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

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8.中标人的确定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9.中标人的确定期限:评价委员会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0.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31.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2.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3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4.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

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5.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有关人员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37.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8.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承担连带责任

39.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4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一)安全技术措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施工管理。

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之日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43.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4.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5.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46.强制性标准要求:(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和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47.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48.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9.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0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5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发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当然,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有所不同。(2)质量保修范围。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3)承诺质量保修原则。主要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有关具体实施保修的措施。

52.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作业

《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建设工程法规勘误

工程建设法规试卷

建设工程法规试题2

届工程建设法规练习册

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工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doc》
建设工程法规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