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2020-03-02 01:03: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四川外语学院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明确经济活动管理权限,加强日常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目标,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各部门主管经费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签字。部门领导因故不能行使权力,应当委托本单位或部门其他负责人代行财务审批权,并书面通知计财处。

第三条 各部门的经费开支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经费开支程序。计财处对无预算或超出预算限额的各项支出,将不予办理。

第二章 现金、支票

第四条 各部门需要领用支票或支取现金,均需先领取支票领用单或现金借款单,写明日期、借款人姓名、所在部门、资金用途等相关内容,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五条 凡需要一次性支取现金在¥10000元以上者,须在用款日前一天向计财处预约。 第六条 各部门领用转帐支票须在15天之内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又无法说明特殊原因的,将暂停该部门领用支票。

第七条 根据人民银行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凡计财处通知各部门领取的现款,无特殊原因,须当日领走。

第八条 一次性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内,可持发票到计财处直接报销现金;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只能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三章 公用经费

第九条 公用经费是指为维持学院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按照预算安排,划分到各部门预算指标管理范畴的各项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

第十条 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应写明日期、品名、金额,注明资金用途,并由经办人和本部门领导签字。若购买办公用品,还须附有购货清单或商场打印的收银条,若从校内超市赊购办公用品的,报账时需附赊购人原始签购清单。凡不列明开支项目的票据,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差旅费开支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会议通知及相关票据,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由计财处审核办理。

在学院科研经费中开支的有关调研、学术研讨、学习考察差旅费用,经科研处主管领导确认签字,由计财处审核办理报销。

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的费用,经各院系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计财处审核办理报销。 学院安排的进修人员的差旅费用,经人事处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由计财处审核办理报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开支的招待费,只能在院级领导预算经费中报销,在规定的限额内经有关院级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处审核办理报销。

第四章 人员经费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是指学院用于师生员工的各类经费。各部门支取的各项人员经费主要有:

1、临时工工资、加班费、职工困难补助、慰问费、探亲旅费须经人事处审核签字。

2、外聘教师的课酬须经教务处或相关院系领导审核签字。

3、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贴、困难补助等款项,由学生处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生凭学生证到计财处领取。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发放的具体办法是每月25日前,由各部门按计财处的统一表格要求,按名单填写于汇总职工当月工资外收入总数,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至计财处,计财处统一输入工资表(工资外收入栏),并按税法代扣或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发放的各种人员费用,由各部门根据人员经费发放清册并经领取人签字后,以借款方式统一领取发放。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提取公积金,需在每月15日前向计财处提供身份证原件、退休证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 教职工更换工资卡,应将新工资卡号及时告知人事处。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第二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固定资产请购单”;

2、按照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仅限于当年预算限额之内;

3、经计财处领导签字,领取支票借款单;

4、采购过程需按照《四川外语学院物资采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持购物发票到资产管理处物资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到计财处报账。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若未列入学院当年预算经费中,则只有在年底本部门包干经费仍有结余的情况下,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计财处领导审核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用自有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按照学院对二级单位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报废固定资产要按照学院规定填制报废请示单,由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按规定签明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与计财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并在年终决算前,按照会计制度进行盘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

第六章

材料

第二十六条 材料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耗用或储存的财产物资,包括教材、被服、物料用品等。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购置材料用品应遵循“适用、质优、价廉、优惠”等原则,严禁购买高档、豪华的用品,计财处应对各部门购置的材料用品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用于材料用品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发票必须注明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四者缺一不可。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并填写“入库单”,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设立材料物品明细帐,序时登记入库、领用,健全出入库手续。每月进行盘库,每季度末将盘库单报送计财处,以便进行核对。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盘点,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

第七章暂付款

第三十条 暂付款是指学院各类资金运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第三十一条 暂付款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程序合规,手续齐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款外,不得用于个人借款。

第三十三条 预借给个人的各种差旅费等,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借款额应根据往来交通费、当地住宿费等各种费用总和合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个人的借款,应在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后,按以下规定时间计财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1、预借差旅费,在出差归来后15天内报账还款;

2、预借各种购货款,在所购货物验收后,10天内持发票和货物清单(固定资产还须入库单)到计财处报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计财处说明。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借款,由出国人员填写借款单,经外事处签字后,到计财处借款。归国后一个月以内务必到外事处与计财处办理结帐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且已在计财处办完借款而不能及时使用的,须在确定变更原因后10日内将借款退还计财处。

第三十七条 计财处每月底,对暂付款的发生情况进行核对分析,对异常情况要与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及时收回款项或予以核销,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暂付款的核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计财处每年5月、11月按部门发放催款单。经催缴无效或发现以下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借款不按时清账的有关部门或人员,要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助催款报销,并暂停借款。

2、经二次催款仍不结帐的所借差旅费的人员,扣发借款人工资。

3、离校时有欠款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4、根据事实追究将借款挪作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符的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5、依法追究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伪造、变造原始票据等人员的行为责任。

第八章 科研经费

第三十九条 科研经费是指学院按照事业发展计划,用于各项科研活动的经费,包括学院预算的科研经费及教学科研人员委托学院计财处管理的各项课题经费。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调研等活动;用于学院申请立项的各级别科研课题经费或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的经费;用于按照学院考核办法发放的科研津贴、奖励等。

第四十一条 凡属学院科研处统一申请立项的科研课题,由科研处直接下达到课题负责人,计财处将为每一课题设置单独账户进行核算,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年终未结题的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四十二条 课题经费用于所需资料的收集费,包括抄录、誊写、复印、翻译、计算机使用费;购买与本课题有关的必要的图书资料以及调研和收集资料所需的差旅费;为完成课题必须举办的小型会议费和课题完成后的评审鉴定费;对人员经费开支比例由科研处按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 科研经费报销时,属于课题经费的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报销单,并附相关票据,经科研处领导审核、签字后,由计财处在该课题经费总额内予以办理,不得超支。属于开会或出差的费用由当事人填写报销单据,由科研处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教学科研人员领取的科研奖励费或人员经费需交个人所得税的,由计财处代扣或代缴。

第四十四条 属于教学科研人员委托计财处代管的个人课题经费,经费开支范围参照科研处立项的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经费支出时,可凭有关票据,直接到计财处报销,但不得无票据而直接支取现金。

第四十五条 科研课题结题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对已结题的结余经费或已挂帐两年但没向科研处或计财处说明情况的未结题经费余额,若课题立项时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若没有规定的转入学院财务结余科目。

第九章

专项经费 第四十六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院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经费,包括修购专项资金、重点学科建设基金、教学评估资金以及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 专项经费要由学院经管业务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制定出计划书。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学院自筹经费的项目,须经学院院务会审批。有关职能部门按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对获得批准的专项经费进行管理,计财处监督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专项经费实行设立专项账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预借款要有手续,报销要有合法票据。重点学科或教学评估等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要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审核报销,若需作重要调整或变更,要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变更,并及时通知计财处。

第五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在年底要与计财处办理结账和对帐工作。未完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已完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转入学院财务结余科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或办法停止执行。

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压缩办公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安全经费开支明细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四川外语学院考研经验总结

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四川外语学院经费开支管理办法.doc》
四川外语学院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