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手册

2020-03-03 14:47: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四川能达公司璧山千层岩水厂项目部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手册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

四川能达建筑公司璧山县千层岩水厂

扩建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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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手册

目录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 第一章 安全生产常见违章行为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罚则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类

四川能达建筑公司璧山县千层岩

水厂扩建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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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的通知

项目部各班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公司农民用工管理,从严惩治违章行为,预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建立反违章常态工作机制,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现将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印发给你们,请各班组长对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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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

第一章 安全生产常见违章行为

一、行为违章(50条)

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

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7.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9.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0.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 1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12.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13.隧洞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15.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

1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17.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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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 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20.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 21.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

2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23.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

24.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 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25.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6.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7.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8.使用吊篮载人。

29.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30.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31.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32.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33.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

34.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35.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

则设置。

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

37.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 3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9.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

40.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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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绝缘手套。

41.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42.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4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 4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5.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 46.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7.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 48.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 4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0.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

二、装置违章(9条)

51.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 52.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

5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5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 56.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

57.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58.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59.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三、管理违章(16条)

60.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

61.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 6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6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64.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65.施工单位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66.新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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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 6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69.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70.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71.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72.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73.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7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5.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二章 罚则

1.发生一般作业性、管理性、装置性违章行为,每次对违章者经济处罚50-300元; 2.发生严重作业性、管理性、装置性违章行为,每次对违章者经济处罚100-1000元。

3.对现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作业队长、车间或部 门(以下简称“车间”)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行违章连带处罚: 3.1 对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的连带责任的处罚:

作业队成员每发生一般违章行为1次,对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经济处罚50元;作业队成员每发生严重违章行为1次,对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经济处罚100元。

3.2 对作业队长的连带责任处罚:

作业队成员每发生一般违章行为1次,对作业队长经济处罚30元;作业队成员每发生严重违章行为1次,对班组长经济处罚60元。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一般的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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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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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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