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6:25: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全体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公司鼓励全体员工举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隐瞒或未被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作业行为,避免事故发生。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 发放:
程序:
第一条 生产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事故隐患、进行非法违法作业行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或未发现处理的,任何员工均有权向公司EHS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条 公司EHS办公室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员工、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作业行为,主要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安全隐患,其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 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进行危险作业的;
(二) 未落实安全作业方案或防护措施的;
(三)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或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 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携带违禁物品搭乘公司班车,违反公司制度,在厂内吸烟、擅自携带火种等;
(六) 在岗期间,喝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七) 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纪行为;
(八)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违纪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审核验收擅自启用的违规行为;
(十) 机、电、仪、消防、检测、监控、安全设施、附件等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还未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公布生产安全举报就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
第七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 公司EHS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受理,登记。
(二) 属于EHS办公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将相关整改任务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部门。
(三) 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公司EHS办公室。
(四)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相关人员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表彰宣传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岗位。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对安全生产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一)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
元。
(二)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
元。
第十条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多人多次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分配不成的,由公司EHS办公室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EHS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预算。 公司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本办法由公司EHS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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